砚山县周正百货店经营感官性状异常的预包装食品(艺中香@香辣香翅)案
案件情况:接有关投诉,2023年9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砚山县维摩彝族乡碳房社区好买卖商业中心对当事人经营的食品进行检查,发现该百货店销售的8袋(包括投诉人退回的1袋)艺中香®香辣香翅已经腐败变质,肉质变稀、闻着有明显的腐臭味,感官性状异常,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即涉嫌经营感官性状异常的预包装食品(艺中香®香辣香翅)。
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感官性状异常的预包装食品(艺中香®香辣香翅)。
处罚结果:
1.没收上述感官性状异常的艺中香®香辣香翅8袋;
2.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上缴国库。
另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处罚时间:2023年12月5日
是否公示:是
砚山县旅游市场监管综合调度指挥中心
202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