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某某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案
案件情况:2023年1月7日,砚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砚山汽车客运站路段检查发现,当事人严某某驾驶云HXXX65号车从砚山汽车客运站进站口路段载客2名至珠街,乘客与驾驶员严某某口头协议每人30元钱的乘车费,到目的地之后支付,该车行驶证上核定的性质为非营运,未办理《道路运输证》,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处罚结果:罚款叁万元整¥30000.0。
处罚单位:砚山县交通运输局
处罚时间:2023年1月13日
是否公示:是
砚山县旅游市场监管综合调度指挥中心
202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