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砚山县2022年第四季度涉旅案件信息公示(第7件)
发布时间:2022-11-24 12:10:54     来源:县文化和旅游局 阅读次数:2105

文山鹏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苦荞白酒(液态)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千業®千业蛋皮面包案

 案件情况:2022年7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砚山县江那镇天润龙湖城小区综合楼商铺一层对当事人经营的苦荞白酒(液态)(规格:400ml/瓶、50%vol,生产日期:2020-06-08)和千業®千业蛋皮面包(生产日期:2022年06月27日)进行监督抽检。2022年8月10日,本局收到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对上述苦荞白酒(液态)的检验报告,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GB/T 20821-2007《液态法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之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苦荞白酒(液态)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千業®千业蛋皮面包的行为。

处罚结果:

1.没收6瓶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苦荞白酒(液态); 2.没收违法所得419.80元;  

3.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苦荞白酒(液态)的行为处以罚款20,000.00元;

4.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千業®千业蛋皮面包的行为处以罚款70,000.00元;

以上处以罚没款合计人民币90,419.80元(大写:玖万零肆佰壹拾玖元捌角零分),上缴国库。

另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处罚单位: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2年11月7日

是否公示:是

 

砚山县旅游市场监管综合调度指挥中心

2022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