砚山县2022年第四季度涉旅案件信息公示(第4件)
李某某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案
案件情况:2022年9月21日,砚山县交通运输局丁仕磊、沈勇兰等执法人员在阿猛镇交通安全劝导站路段检查发现,当事人李某某驾驶云H**936号车从腊梅树村、黑标村等地载客4名至阿猛镇,在黑标村乘车的1名乘客向李某某支付了5元钱乘车费,其他乘客与驾驶员李某某口头协议每人5元钱的乘车费,到目的地之后支付,该车行驶证上核定的性质为非营运,未办理《道路运输证》,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处罚结果: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
处罚单位:砚山县交通运输局
处罚时间:2022年10月19日
是否公示:是
砚山县旅游市场监管综合调度指挥中心
2022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