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案
案件情况:2022年8月30日,砚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丁仕磊、沈勇兰等执法人员接到文山州道路运输管理局举报,在砚山县布标收费站口检查发现当事人刘某某驾驶云HQW099号被举报车辆从广南那洒载客5人至文山,收取了乘客每人50元钱的车费,该车行驶证上核定的性质为非营运,未办理《道路运输证》,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处罚结果:罚款叁万元整¥30000.0
处罚单位:砚山县交通运输局
处罚时间:2022年9月13日
是否公示:是
砚山县旅游市场监管综合调度指挥中心
2022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