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2022年3月3日20时25分至2022年3月3日22时03分,砚山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黄庆猛(执法证号:YWS14183)、胡承鸿(执法证号:YWS14155)等4人进入位于砚山县江那镇铳卡村委会铳卡新村A区11-7号的砚山县金歌娱乐厅,在收银台向杨XX(身份证号码:532622********0040)出示执法证表明身份并说明来意后,对砚山县金歌娱乐厅进行检查,该场所正在开营业,现场未发现有消费者,经调查该场所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622XXXXX7PQ2H,经营者:杨XX,经营范围:歌舞厅娱乐活动、酒零售、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现场未能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该场所共设有5间包房,其中1楼有1间、2楼有2间、3楼有2间,柜台前摆放(粘贴)有1个微信二维的收款码(雨过天晴(**兰)),现场执法人员用自带通讯工具对该二维码进行扫描,均可以扫描出来,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作了记录和照相取证,先行登记保存记账本1本,并对杨有兰进行调查询问,下发调查询问通知书。
2022年3月4日经我局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通过调查,砚山县金歌娱乐厅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本案于2022年3月10日调查结束。
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的规定。
结果: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对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取缔。
责令单位:砚山县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2年3月21日
是否公示:是
砚山县旅游市场监管综合调度指挥中心
2022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