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1-12-18 08:39:52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阅读次数:2259

行使主体: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设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地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地三次修正)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 (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七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执法流程:立案、调查取证、案情分析调查报告、案件审理、征求意见、重大法制审核、审议形成处理决定(1.行政处罚2.行政处理3.移送案件4.撤销立案决定5.不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移送有管辖权机关)、实施处理决定、执行、结案。

责任事项:1、核查与制止:举报、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2、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3、调查取证。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4、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5、告知并听取意见: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组织听证: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6、作出处理决定: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9、结案归档: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救济渠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砚山县人民政府或文山州自然资源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窗口投诉:砚山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电话投诉:(0876-3120291); 2.纪检监察投诉:砚山县纪检监察信访室,地址:砚山县江那镇砚华西路18号。(08763124875)3.信函投诉:砚山县自然资源局,地址:砚山县砚华东路70号。邮政编码:663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