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11-22 11:33:38     来源: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 阅读次数:1452

文山裕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8月17日对你公司的万寿菊鲜花发酵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将万寿菊鲜花发酵产生的渗滤液收集到收集池内,通过水泵由软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抽至玉米地、万寿菊地内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规定。2021年11月1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文环(砚)罚告字〔2021〕040号)告知你公司万寿菊鲜花发酵项目存在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享有的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权利,你公司签收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法应当处罚,鉴于你公司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有悔过纠错态度和认识,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00);

以上罚款上缴国库。

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规定,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合作社文山市普阳路支行,账户名称: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账号:953007010003156717)。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备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你公司逾期不履行之日起,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救济途径和期限: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