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砚山县卫生健康局2021年第二季度卫生健康案件信息公示
发布时间:2021-10-28 11:31:57     来源: 阅读次数:1461

1. 案件名称:砚山县往后余生美发店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证》案

企业性质:个体经营法人:李秀元

违法情况概要:2021年4月15日,砚山县往后余生美发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放在抽屉,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八项处罚结果:警告,罚款1500元

处罚单位:砚山县卫生健康局

处罚时间:2021年4月16日

履行情况:完全履行

公示时间:2021年10月28日

2. 案件名称:浙商盛世酒店未按要求对供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案

企业性质:个体经营法人:盛久秀

违法情况概要:浙商盛世酒店未按要求对供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案。

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处罚结果:警告,罚款2000元

处罚单位:砚山县卫生健康局

处罚时间:2021年4月14日

履行情况:完全履行

公示时间:2021年10月28日

3. 案件名称:砚山县靓女人发型生活馆未取得有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案

企业性质:个体经营法人:李丛潇

违法情况概要:砚山县靓女人发型生活馆未取得有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案

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结果:警告,罚款2000元

处罚单位:砚山县卫生健康局

处罚时间:2021年4月16日

履行情况:完全履行

公示时间:2021年10月28日

4. 案件名称:砚山县靓女人发型生活馆未取得有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案

企业性质:个体经营法人:李丛潇

违法情况概要:①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理发经营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②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马盛源(姓名)等1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处罚结果:警告,罚款3000元

处罚单位:砚山县卫生健康局

处罚时间:2021年5月18日

履行情况:完全履行

公示时间:2021年10月28日

5. 案件名称:初心护肤造型未取得有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理发经营活动案

企业性质:个体经营法人:代兴平

违法情况概要:砚山县靓女人发型生活馆未取得有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案

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结果:警告,罚款2000元

处罚单位:砚山县卫生健康局

处罚时间:2021年4月16日

履行情况:完全履行

公示时间:2021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