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9-13 15:12:56     来源: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 阅读次数:1247

砚山县云达农业有限公司: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5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年产1.2万吨马铃薯淀粉加工项目未取得环评手续,已建设有生产厂房1栋、螺旋上料机和除石清洗机各1台、搓磨机2台、离心筛5台、旋流器22台、脱水机1台、气流干燥机1台、生产用水补给池1个、生产废水收集池4个。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2021年7月23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以《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环(砚)罚告字〔2021〕036号)告知你公司年产1.2万吨马铃薯淀粉加工项目存在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享有的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权利。你公司签收后在法定期限内向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申请听证,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8月13日召开了听证会,但你公司放弃参加听证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及《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之规定,鉴于你公司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建设;                

2.按项目总投资额380万元的百分之一,处以罚款叁万捌仟元整(¥38000.00元)。

以上罚款上缴国库。

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合作社文山市普阳路支行,账户名称: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账号:953007010003156717)。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救济途径和期限: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