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9-13 15:10:38     来源: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 阅读次数:1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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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5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新增了一条土豆加工生产线,于2021年5月8日开始安装调试,5月11日开始生产,加工土豆(漂烫及清洗)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厂区未做防渗处理的沉淀池。2021年5月27日,经砚山县环境监测站现场对你公司生产废水取了水样,由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委托州生态环境局文山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分析,你公司生产废水监测结果显示:COD为3705mg/L,氨氮142mg/L,悬浮物55mg/L。根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COD超标37.05倍,氨氮超标9.47倍。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2021年7月21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以《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文环(砚)罚告字〔2021〕033号)告知你公司加工土豆存在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享有的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权利。你公司于法定期限内向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申请听证,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8月13日召开了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公司对环境违法事实及调查证据予以认可,但认为公司只是加工农副产品的合作社,只是将废水排入厂区内未做防渗漏处理的坑塘中,废水未外排,未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并且在事情发生后,积极配合停产整改,情节轻微,认为不应该再处以罚款,罚款过重。经复核,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渗井、渗坑是指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灌注是指通过高压深井向地下排放污染物。”的规定,认为你公司将生产废水排入厂区内未做防渗漏处理的坑塘中,已构成以渗坑排放生产废水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惩戒,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法定处罚幅度为10万至100万元,处罚20万元已是从轻处罚,因此,对你公司提出的不处以罚款、罚款过重意见不再予以采纳。你公司应当以此为戒,改进经营管理,加强环境保护,保障项目周边生态安全。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  

以上罚款上缴国库。

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合作社文山市普阳路支行,账户名称: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账号:953007010003156717)。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救济途径和期限: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