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8-31 10:22:34     来源: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 阅读次数:1360

砚山县平远镇第一红砖厂: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6月10日对你砖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砖厂建筑废弃物和矿山废物处理项目未取得环评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已建设安装有破碎设备1台、选土设备1套、压滤设备1套。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砖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2021年7月29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环(砚)罚告字〔2021〕037号)告知你砖厂建筑废弃物和矿山废物处理项目存在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享有的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权利。你砖厂签收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及《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之规定,鉴于你砖厂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决定对你砖厂作如下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建设;                

2.按项目总投资额200万元的百分之一,处以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元)。

以上罚款上缴国库。

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砖厂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合作社文山市普阳路支行,账户名称: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账号:953007010003156717)。你砖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救济途径和期限:你砖厂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