砚山县稼依镇卓越塑料加工厂: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2月20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擅自将活性炭吸附装置拆除未使用,以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2021年5月13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以《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文环罚告(砚)字〔2021〕020号)告知你厂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享有的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权利,你厂签收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及《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之规定,鉴于你厂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你厂作如下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正(¥100000元);
以上罚款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合作社文山市普阳路支行,户名: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账号:953007010003156717)。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