砚山强鑫建材有限公司: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1月27日对你公司生产混凝土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在厂区北面建了两个清洗装置清洗混凝土搅拌车,混凝土搅拌车清洗废水直接经开挖的沟渠进入厂区东面的新兴建强页岩砖厂取土形成的自然池塘里,经砚山县环境监测站现场对池塘采了2个水样进行水质监测,取样水质PH分别为12和12.55。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2021年5月13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以《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文环罚告(砚)字〔2021〕016号)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享有的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权利,你公司签收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及《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之规定,鉴于你公司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于2021年6月20日之前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池塘水体污染;
2.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正(¥200000元);
以上罚款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合作社文山市普阳路支行,户名: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账号:953007010003156717)。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