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亮鑫隆建筑材料(云南)有限公司: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1月26日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新增一套打砂设备且在未取得环评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5月1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以《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环罚告(砚)字〔2021〕008号)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享有的提出陈述、申辩权利,你公司签收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及《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之规定,鉴于你公司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肆佰肆拾元正(¥440元);
以上罚款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合作社文山市普阳路支行,户名: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账号:953007010003156717)。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