砚市监罚履催告字〔2020〕第 1-24-01 号
砚山县者腊新广运发饭店(杨定均) :
你(单位)因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过期的医疗器械及无证经营劣药,本局于 2020 年 7 月 20 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砚市监罚字〔2020〕第 1-24 号)。因我局电话通知你(单位)到我局签收上述处罚决定书,你(单位)拒不到我局签收。我局采取邮寄送达你(单位)经营地址和居住地址,你(单位)均拒收;我局同时采取于2020年7月20日、7月21日分别在砚山县人民政府政务网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网站上公告送达上述处罚决定书,截至2020年9月20日已达60日,视为送达。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依法履行。2020年10月21日,我局在砚山县人民政府政务网上公告送达《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催告书》(砚市监罚履催告字〔2020〕第 1-24 号),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仍未依法履行。为此,现再次催告你(单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请你(单位)在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砚山支行(账户名称:砚山县财政局国库股,账号53001677236050097204)缴纳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单位)作出的罚没款合计人民币: 1,730,000.00 元(大写:壹佰柒拾叁万元整)。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请你(单位)在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砚山支行(账户名称:砚山县财政局国库股,账号53001677236050097204)缴纳因你(单位)“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到期不缴纳罚款)”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从逾期之日起对你(单位)生效执行的加处罚款合计: 8,355,900.00元(大写:捌佰叁拾伍万伍仟玖佰元整),即截至2021年3月15日,你(单位)未依法履行缴纳罚款义务,已逾期 161 天,按逾期天数×罚款数额×3%计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之规定,执行加处罚款合计/取值: 1,730,000.00元(大写:壹佰柒拾叁万元整)。
上述你(单位)应当缴纳罚没款和加处罚款合计:3,460,000.00元(大写:叁佰肆拾陆万元整)。
对于本催告书,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你(单位)若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办机构: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大队
联系电话:0876- 3122604
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6日
送达回证
送达地点 | 送达方式 | ||
收件人 | 年 月 日 | 见证人 | 年 月 日 |
执法人员 (送达人) | 执法证号: 执法证号: 年 月 日 | ||
备注 |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