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违法一案
来源:系统内案件
处罚文号:砚环罚字〔2020〕017号
环境违法事实、证据:经调查核实,你公司经营的砚山县红舍克东山石灰石矿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生产环节筛分系统(振动筛),细沙落沙口、细颗粒沙石露天堆放,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砚山县环境监察大队于2020年7月13日、9月22日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共2份)、2020年7月13日现场勘查笔录、2020年7月13日现场照片、现场负责人、委托书、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工劳务合同、营业执照复印件,2020年7月28日下发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砚环责改字〔2019〕20号)及《送达回执》,2020年7月23日监察大队的《调查报告》等证据为凭证。
违反法律事实: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10月22日以《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砚环罚告字〔2020〕017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砚山德余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你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被处罚的违法行为与现我局调查核实的违法事实是相同的违法行为,结合案情考虑,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砚山德余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和行政命令:
1、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 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正(¥60000元);
执行情况:当事人已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