砚山鑫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云文砚运管〔2020〕0234号)。限你(单位)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违法行为通知书》(地址:砚山县市政中路),逾期则视为送达。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我局将依法予以核实;也有权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特此公告
附件:《违法行为通知书》(云文砚运管〔2020〕0234号)
砚山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2020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