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云南中油云岭石油有限责任公司砚山炭房服务区加油站(上、下行线)未批先建一般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
来源:日常检查发现。
处罚文书字号:砚工商管罚告[2020]1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2017年7月云南中油云岭石油有限责任公司砚山炭房服务区加油站(上、下行线)新建项目在未办理取得商务部门的建设审批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动工建设,并完成了加油站所有基础工程。
处理情况及依据: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决定给予云南中油云岭石油有限责任公司砚山炭房服务区加油站(上、下行线)处罚款人民币伍万捌仟元(¥:58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情况:已完成。
砚山县工信商务局
2020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