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催告书公告送达
砚市监罚公送字〔2020〕第1号
吴忠(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6030)
本局已于2019年11月27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砚市监罚字〔2019〕第10-03号),由于你至今未履行处罚决定且你现在住所一直门户紧闭,未能联系到你本人,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催告书》(砚市监罚履催告字〔2020〕第10-01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本局即视为送达《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催告书》(砚市监罚履催告字〔2020〕第10-01号)。
特此公告
附件:《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催告书》(砚市监罚履催告字〔2020〕第10-01号)
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19日
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催告书
砚市监罚履催告字〔2020〕第10-01号
吴忠 :
你因无照从事营利性医疗经营活动和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医用真丝非吸收缝线)一案,本局于2019年11月27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砚市监罚字〔2019〕第10-03号)。在法定期限内,你未依法履行。为此,现催告你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请你在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砚山支行(账户名称:砚山县财政局国库股,账号53001677236050097204)缴纳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作出的罚没款合计22,000.00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请你在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砚山支行(账户名称:砚山县财政局国库股,账号53001677236050097204)缴纳因你“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到期不缴纳罚款)”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从逾期之日起对你(单位)生效执行的加处罚款合计64,680.00元,即截至目前,你(单位)未依法履行缴纳罚款义务,已逾期98天,按逾期天数×罚款数额×3%计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之规定,执行加处罚款合计/取值22,000.00元。
上述你(单位)应当缴纳罚没款和加处罚款合计:44,000.00元 。
对于本催告书,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应当在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你若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办机构: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管股
联系电话:0876-3121890
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19日
送达回证
送达地点 | 送达方式 | ||
收件人 | 年 月 日 | 见证人 | 年 月 日 |
执法人员 (送达人) | 执法证号: 执法证号: 年 月 日 | ||
备注 |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