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至9月,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我局对我县食品进行食品安全抽检,本季度共发现12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食品生产经营主体12家,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砚山县王记粗粮豆花饭店使用的碟子(自主消毒)(加工日期2022年7月15日)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7月15,我局执法人员对砚山县王记粗粮豆花饭店使用的碟子(自主消毒)(加工日期2022年7月15日)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 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处置情况。因上述碟子(自主消毒)已全部使用完,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碟子(自主消毒)进行扣押。在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后,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检,当事人均表示不申请复检,我局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食品相关产品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现案件已调查完毕。我局要求当事人排查造成食品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由于在清洗碟子的过程不认真细致,导致使用的碟子不合格,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二、砚山县何记砂锅饭店一店使用的碗(自主消毒)(加工日期2022年7月15日)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7月15,我局执法人员对砚山县何记砂锅饭店一店使用的碗(自主消毒)(加工日期2022年7月15日)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 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处置情况。因上述碗(自主消毒)已全部使用完,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碗(自主消毒)进行扣押。在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后,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检,当事人均表示不申请复检,我局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食品相关产品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现案件已调查完毕。我局要求当事人排查造成食品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由于在清洗碗的过程不认真细致,导致使用的碗不合格,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三、砚山县众旺生活超市销售的滇南彝乡包谷酒(生产日期2022年5月10日,1.25L/瓶,50%vol)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砚山县众旺生活超市销售的滇南彝乡包谷酒(生产日期2022年5月10日,1.25L/瓶,50%vol)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 GB/T 20822-2007《固液法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处置情况。执法人员在核查过程中发现上述滇南彝乡包谷酒剩余6瓶,立即对同批次的滇南彝乡包谷酒进行扣押。在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后,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检,当事人均表示不申请复检,我局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食品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现案件已调查完毕。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食品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由于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导致销售的食品不合格,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四、砚山七都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香蕉(购进日期:2022年7月6日)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7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砚山七都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香蕉(购进日期:2022年7月6日)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吡虫啉,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 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处置情况。因上述香蕉已全部销售完,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香蕉进行扣押。在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后,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检,当事人均表示不申请复检,我局对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的食品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现案件已调查完毕。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由于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在购进食品时未严格执行索证索票义务,导致销售的香蕉不合格,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五、砚山县万优佳超市销售的十二主角®豆鲜生(生产日期:2022年6月18日,规格:180ml/袋)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7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砚山县万优佳超市销售的十二主角®豆鲜生(生产日期:2022年6月18日,规格:180ml/袋)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蛋白质项目不符合 GB/T 30885-2014《植物蛋白饮料 豆奶和豆奶饮料》 (调制豆奶)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处置情况。执法人员在核查过程中发现上述十二主角®豆鲜生剩余25袋,立即对同批次的十二主角®豆鲜生进行扣押。在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后,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检,当事人均表示不申请复检,我局对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的食品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现案件已调查完毕。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由于生产厂家工艺问题,导致销售的十二主角®豆鲜生不合格,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六、砚山县佳连佳经营部销售的好得亿®肉松披萨蛋糕(生产日期:2022年5月5日,规格:散装称重)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7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砚山县佳连佳经营部销售的好得亿®肉松披萨蛋糕(生产日期:2022年5月5日,规格:散装称重)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处置情况。因上述好得亿®肉松披萨蛋糕已全部销售完,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好得亿®肉松披萨蛋糕进行扣押。在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后,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检,当事人均表示不申请复检,我局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食品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现案件已调查完毕。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食品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由于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导致销售的食品不合格,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七、砚山县平远镇晖岱蔬菜批发部销售的辣椒(螺丝椒)(购进日期:2022年7月17日)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7月18日,州市监局执法人员对砚山县平远镇晖岱蔬菜批发部销售的辣椒(螺丝椒)(购进日期:2022年7月17日)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处置情况。因上述辣椒(螺丝椒)已全部销售完,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辣椒(螺丝椒)进行扣押。在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后,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检,当事人均表示不申请复检,我局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食品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现案件已调查完毕。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食品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由于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导致销售的食品不合格,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八、砚山县平远镇有丽副食店销售的荔枝(购进日期:2022年7月18日)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7月18日,州市监局执法人员对砚山县平远镇有丽副食店销售的荔枝(购进日期:2022年7月18日)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多菌灵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处置情况。因上述荔枝已全部销售完,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荔枝进行扣押。在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后,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检,当事人均表示不申请复检,我局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食品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现案件已调查完毕。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食品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由于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导致销售的食品不合格,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九、秦明销售的芹菜(购进日期:2022年7月21日)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7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秦明销售的芹菜(购进日期:2022年7月21日)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处置情况。因上述芹菜已全部销售完,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芹菜进行扣押。在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后,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检,当事人均表示不申请复检,我局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食品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现案件已调查完毕。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食品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由于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导致销售的食品不合格,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十、管留筛销售的芹菜(购进日期:2022年7月22日)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管留筛销售的芹菜(购进日期:2022年7月22日)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处置情况。因上述芹菜已全部销售完,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芹菜进行扣押。在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后,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检,当事人均表示不申请复检,我局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食品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现案件已调查完毕。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食品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由于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导致销售的食品不合格,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十一、徐春销售的泥鳅(购进日期:2022年7月19日)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徐春销售的泥鳅(购进日期:2022年7月19日)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 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处置情况。因上述泥鳅已全部销售完,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泥鳅进行扣押。在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后,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检,当事人均表示不申请复检,我局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食品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现案件已调查完毕。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食品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由于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导致销售的食品不合格,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十二、刘安翠销售的牛蛙(购进日期:2022年7月24日)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刘安翠销售的牛蛙(购进日期:2022年7月24日)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 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处置情况。因上述牛蛙已全部销售完,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牛蛙进行扣押。在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后,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检,当事人均表示不申请复检,我局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食品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现案件已调查完毕。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食品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由于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导致销售的食品不合格,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