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季来临,群众踏青出游增加,全国部分地区出现自采自制有毒中药材和药酒导致的家庭食物中毒事件,严重病例已经出现死亡。为加强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防控宣传教育,避免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事件发生,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砚山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布防控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预警通告。
一、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已列入国家《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管理,含剧毒的乌头碱,必须经过炮制才能入药。民间有用乌头制备药膳食品和泡制药酒来治疗风湿疼痛相关疾病的传统。由于普通炖煮加工方式难以破坏乌头碱的毒性,特别是乌头碱易溶于酒精,药膳药酒一旦处理不当,极易导致中毒。摄入乌头中毒首先出现口、唇、舌发麻,口腔及咽喉部黏膜刺痛及烧灼感,毒性物质被吸收后约15-30分钟各种症状陆续出现,包括恶心、呕吐、流涎、腹痛、腹泻、四肢麻木、刺痛及蚁行感,逐渐出现瘫痪、颜面及四肢痉挛、言语困难、视力和听力下降、呼吸困难、昏迷等,严重者可因心律失常和呼吸抑制而死亡。
二、严禁加工经营和邀约他人食用草乌、附子等乌头类中药材及制品(包括自制的泡酒),不要饮用来源不明的药酒,以防中毒。邀约他人煮食毒性中药材和饮用来源不明药酒导致食物中毒的须承担法律连带责任。
三、严禁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供餐单位、养老机构食堂、医院食堂、会议集体用餐和农村自办宴席等餐饮服务单位和群体性聚餐加工食用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防止引发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一经发现加工经营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的泡酒),依法严厉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误食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如出现口舌麻木、头晕眼花、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心悸胸闷等中毒症状,应当立即采取简易催吐方式,尽早拨打 120 急救电话求救或前往附近医疗机构就诊,同时立即停止食用可疑食品,予以保存,并保护好现场。
五、各级医疗机构特别是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要提前做好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应急救治的各项准备工作。各医疗机构对病情严重、不具备救治条件的要及时动员病人转院(本州辖区内医院)治疗。
六、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严厉查处各类餐馆、单位食堂使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加工食品违法行为。
七、各乡(镇)政府要认真落实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要求,对可能发生的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事件要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控制,切实提升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能力。
八、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广泛宣传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可能带来的严重危害,传播正确、科学的卫生健康知识和食品安全知识。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要积极利用手机、报刊、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抖音等新媒体开展宣传,强化宣传效果。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监管协作,及时报告情况,相互通报信息,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砚山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