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砚山县民政局砚山县财政局关于印发《砚山县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09 21:11:43     来源:县民政局 阅读次数:2397

各乡(镇)人民政府:

经县民政局和县财政局共同研究同意,现将《砚山县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砚山县民政局    砚山县财政局 

2020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砚山县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管理实施方案

 

为有效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进一步提高临时救助的时效性和救助水平,切实兜住民生底线,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政办发〔2016〕13号)、《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民社救〔2018〕42号)和《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办关于转发民政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的通知》(云民社救〔2019〕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工作要求,以有效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的特殊作用,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工作要求,对急难型困难群众实行“快速响应、先行救助”,有效解决贫困人口遭遇的突发困难,最大限度地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 政策措施

根据《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民社救〔2018〕42号)和《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办关于转发民政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的通知》(云民社救〔2019〕39号)规定,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凡符合以下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可启动临时救助备用金实施救助。

(一)对象范围

1.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损失或无法改变严重后果的特殊家庭或个人。

2.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在提出申请之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个人自付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即已扣除政府补助和社会帮扶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教育费用支出指学前、普通高中、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教育)的学费和住宿费支出;医疗费用支出指重大疾病患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扶资金后,确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救助标准

 1.急难型救助标准。对于符合急难型救助条件、困难程度较轻、救助金额较小的,及时给予1000元(含)以下的临时救助;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意外事件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急难情况,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可参照支出型标准计算,适当提高救助额度,但一般单次救助标准不超过5000元(含)。

 2.支出型救助标准。根据《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办关于转发民政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的通知》(云民社救〔2019〕39号)文件规定,对于符合支出型救助条件的,单次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我县城市低保年标准的3倍;特别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但1年内临时救助不超过2次且累计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我县城市低保年标准的6倍。结合全县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筹集和县级财力等因素,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审批额度每户不得超过5000元(含)。

3.临时救助属于一次性救助,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一个家庭或个人每年接受临时救助的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原则上为一事一救,不得以同一事由反复申请。

三、 审批程序

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审批额度在5000元(含)以下的,由各乡(镇)按规定审批发放,救助资金审批额度超过5000元(不含)的,应先以书面形式报县民政局说明情况并备案同意后方可发放救助金。

(一)备用金启动。乡(镇)民政办接到困难对象主动求助或接到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上报,要立即对困难对象困难原因、困难程度、家庭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和综合研判,对急难家庭或个人的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如不立即采取措施可能造成无法挽回损失或无法改变严重后果的,及时提出救助建议和拟办意见。

(二)备用金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应当对社会事务办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相关情况,作出是否启用临时救助备用金和救助标准的审批决定,并同时报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备案。对不予批准启用备用金的,应当告知乡(镇)社会事务办并说明理由,做好其他相关救助工作。各乡(镇)应实施救助前置,建立临时救助绿色通道,实施急难型临时救助时,要及时采取“先行救助”方式,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各乡(镇)应在主动发现或依申请受理后的1至3日内,对审批权限额度内的直接予以先行救助(调查核实时无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不得以材料不齐或领导未签字等客观原因拖延急难救助时效,对材料不齐的,待紧急情况解除后再按规定补齐手续,因特殊原因领导未签字的可通过电话等途径报告同意后先行救助,事后补签;对超出审批权限额度的,应立即按规定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在接到乡(镇)提交材料后的3日内予以审批,并直接予以先行救助。实施支出型临时救助,要在严格执行审核审批程序的同时,进一步规范各环节工作要求,精简办事材料,优化服务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及时发放救助资金,提高办理效率。

(三)备用金发放。临时救助备用金原则上由乡(镇)人民政府财政所和社会事务办通过金融机构实施社会化发放,对急难型且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可以直接发放现金,但要完善相关手续,由授领人或委托人当面签收,同时经过2名以上乡(镇)经办人员签字确认,将纸质单一并存入档案。各乡(镇)通过“先行救助”方式实施救助的,要在临时救助备用金发放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善补齐相关审核审批手续和资料,将救助人员信息录入云南省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内的临时救助模块,并将审批事项的全部资料原件和救助人员信息统计表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存档,乡(镇)人民政府复印资料留存备查。

乡(镇)启用临时救助备用金实施救助的对象应当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1.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提出的书面申请书。

2.申请家庭(个人)有效的户口簿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3.其他能证明家庭或个人重大困难的证明材料,如不能立即提供的,可在确认困难状况属实前提下,先行救助,待紧急情况解除后再按规定补齐相关资料和手续。

4.《砚山县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申请审批表》。

四、资金保障

(一)使用性质。临时救助备用金是对符合救助条件对象实施的急难、特殊情形下的临时生活性救助,不能等同其他专项救助或与其他专项救助捆绑,不得用于过节补贴、干部慰问及居民福利补贴。临时困难救助备用金不得用于购买商业保险。

(二)备用金来源和划拨。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由县财政局和县民政局按照下辖各乡(镇)人口数量、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贫困对象和上年度临时救助情况等因素,从上级下达的城乡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安排划拨作为乡(镇)一定额度的临时救助资金作为临时救助备用金,并根据各乡(镇)临时救助绩效情况适时进行一定的补充。各乡(镇)人民政府财政所要设立“临时救助备用金专账”,与其它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严禁挪作他用。

 五、监督管理

(一)临时救助备用金要专款专用、严格按规定使用,不得擅自扩大救助资金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补助资金,严禁发放过节补贴、干部慰问金等“红包式”补助,不得用于购买商业保险。不得借临时救助之名用于非临时救助,杜绝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发现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挤占、贪污、挪用、私分救助资金等违法行为和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救助资金的或因救助不及时造成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等的,县级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备用金监管机制。各乡(镇)要根据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范围和用途的规定认真把关和研判,确保临时救助资金在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临时性困难的问题上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编密织牢最后一道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网,决不允许将临时救助资金使用或变相使用到非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的领域。严格按权限规定和程序规范救助和审批,及时对救助对象长期公示公开,对照政策要求每季度至少要开展一次资金自检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加大对临时救助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管力度,确保资金安全规范使用。

 (三)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临时救助备用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由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每月与财政所核对账务,按月整理入账。各乡(镇)每月2日前将上月备用金使用情况月报表上报县民政局和县财政局。

 

附件:1.砚山县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申请审批表

2.砚山县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情况月报表

 

附件1

砚山县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申请审批表

户口所在地:      乡(镇)       村(居)委会    

序号:


申请人姓名


家庭人口


联系电话


救助情形

□急难型 □支出型 □其他

家庭类别

□低保户

□其  他

户口类型

□ 城市   农村

家庭

住址


工作单位


家庭年总收入(元)


家庭成员

基本情况(含户主)

姓名

与户主关系

年龄

性别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码

月收入




































申请事由

(以上由申请人填写)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村(社居)委会意见

     经调查,申请人家庭遭遇突发困难情况属实,建议给予实施临时救助。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盖章)

乡镇审批

意见

经审核,情况属实,符合《砚山县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管理实施方案》规定,同意启用临时救助备用金给予救助           元。

社会事务办负责人: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盖章)

县民政局

审批意见

同意启用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给予申请人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元。

股室经办人: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盖章)

 

附件2

砚山县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情况月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2020年      月份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1---当月累计救助人次

1---当月累计救助资金(元)

当月救助户次

当月救助人次

当月救助资金(元)

当月备用金滚存结余(元)

救助总户次

其中:救助建档立卡户次

救助总人次

其中:

按户籍分类

(人次)

累计救助资金

其中:

救助建档立卡人次

救助急难型人次

救助支出型人次

其他情形人次

城市

农村

救助建档立卡户

资金

救助急难型

资金

救助支出型

资金

其他情形支出资金









































































填表人签字:                                         审核人签字:                                                                             领导审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