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砚山县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24 21:08:23     来源:县政府办 阅读次数:208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省州驻砚科局级以上单位:

现将《砚山县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砚山县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方案

为更好发挥社会救助政策兜底作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按照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3号)文件精神,以及省民政厅对文山州社会救助资金审计反馈问题和对砚山县养老机构调研指出问题即“砚山县存在养老服务资源闲置,敬老院入住率较低”,为抓实整改,有效推进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就近安置的原则,各乡(镇)积极动员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入住敬老院,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保障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权益为目标,坚持统筹城乡,以人为本的理念,切实履行政府基本民生托底保障职责,着力将全县敬老院建设成果真正转化为社会效益,动员符合集中供养条件的分散特困人员入住敬老院开展集中供养管理服务,让最困难、最特殊的群体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城乡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托底供养原则。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等保障,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二)坚持就近管理原则。根据全县敬老院现有容量,合理部署、统筹安排,进一步开展特困人员集中养老机构供养工作。对所在乡(镇)未建设敬老院或敬老院未投入使用的特困人员,由县民政局统筹安排入住。

(三)坚持适度保障原则。严格执行救助供养标准,加强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实现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基本、全覆盖、可持续。

(四)坚持社会参与原则。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以及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为特困供养人员提供服务和帮扶,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目标任务

2022年12月31日前,各乡(镇)完成辖区内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60%以上的目标任务。

四、供养对象及标准

(一)供养对象。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困供养人员。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符合孤儿养育政策的,按照孤儿保障工作有关规定执行。精神障碍患者、传染病患者等特困人员,送往专门医疗机构医治和照料。

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基础上,生活处境极度困难的留守老人、空巢老人等特殊对象可适当考虑作为入住敬老院的对象范围。

(二)供养标准。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20〕32号)、《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提高202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云民发〔2021〕76号)和《文山州民政局关于做好2021年社会救助及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重点工作的通知》,2021年起特困人员救助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2021年,全县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指导标准统一提高到858元/人·月。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按2020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一级重度残疾)835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二级重度残疾)418元/人·月,三档(其他集中供养特困人员)251元/人·月。

(三)资金保障。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要健全特困供养资金发放机制,确保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资金按月及时拨付。

五、工作措施

(一)明确工作职责,进一步夯实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基础。一是乡(镇)农村敬老院管理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农村敬老院由各乡(镇)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纳入管理。对已经投入运营的乡(镇)农村敬老院,由乡(镇)、县民政局和运营方三方签订变更委托方及有关事项补充协议。协议签订后,由乡(镇)根据协议管理属地内的农村敬老院。对未建成投入使用的乡(镇)农村敬老院,由乡(镇)和县民政局共同商议,共同推进后续项目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县民政局移交给乡(镇)运营。二是强化资金管理。各乡(镇)要督促属地内的敬老院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制度,开设银行专户,对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补助资金和护理补贴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各乡(镇)农村敬老院负责人按月到乡(镇)财政所核账;各敬老院每年向所属乡(镇)和县民政局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状况审计报告。三是县民政局根据业务主管部门职责,对各乡(镇)敬老院运营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同时,积极向上级争取敬老院提质改造项目,不断完善各敬老院配套设施建设。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

完成时限:2022年6月30日前签订补充协议,完成移交,并长期坚持。

(二)细化工作措施,全力动员分散供养人员入住敬老院。各乡(镇)要高度重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基本民生保障工作,把落实集中供养优惠政策作为党和政府关心困难群众的直接体现。一是及时制定工作方案,深入了解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意愿,多措并举,动员入住敬老院,确保集中供养率达到60%;二是加强宣传,通过开展动员大会、面对面政策解读、组织观摩等方式,提高社会知晓度,营造良好的集中供养工作氛围。三是开展“试住”模式,提高集中供养率。各乡(镇)通过摸底排查全面掌握辖区内特困人员的基本情况,针对部分监护人监管不到位的家庭或没有入住敬老院意愿的老人,由乡(镇)组织特困人员到就近的敬老院进行试住一个月,了解敬老院生活习惯,愿意留下继续居住的,及时办理入住手续,让他们感受到入住敬老院这个大家庭的关爱和温暖。对有意愿入住敬老院的老人,而监护人又不同意送老人入院集中供养的,造成老人生活现状差,其生活补助汇入乡(镇)敬老院账户进行统一支配,每星期定额购买生活用品给予实物补助。对支持送特困人员入住敬老院的监护人家庭,符合临时救助申请条件的,由乡(镇)按照规定给予申请1000-3000元的临时困难救助,激发广大特困人员入住敬老院的积极性。四是对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的,取消监护权,将分散供养人员纳入集中供养。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0日前,并长期坚持。

(三)强化沟通联动,持续建立健全部门间协作机制。一是各乡(镇)要与学校开展志愿服务协作,签订志愿帮扶服务协议。要求学校团支部,不定期组织学生就近到敬老院开展志愿服务,打扫室内外卫生,陪老人聊天,帮助老人整理内务(洗衣、剪指甲等),开展文体活动、“敬老人,献爱心”活动等,培养学生孝老敬老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县民政局可根据学校需要,切实帮助解决贫困家庭学生临时困难救助。同时,各敬老院要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支持和引导下,积极倡议,鼓励有爱心的乡(镇)公职人员和社会团体及个人等利用周末、节假日到敬老院开展“敬老、爱老、尊老”公益活动,为老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让入住敬老院的老人感受到社会大家庭的关爱,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的良好氛围。二是加强医养协作。有条件的敬老院,可在敬老院内设立医务室,由乡(镇)卫生院提供上门服务,为入住老人开展医疗健康服务。有条件的医院或乡(镇)卫生院,可与敬老院签署“医养结合协议”,合作运营敬老院。凡新建、改扩建的公办养老机构,其护理床位数不少于50%,所有养老机构要能够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不同形式的医疗卫生服务。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和保健服务。对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老年人按照健康档案记录情况,逐步完善养老基本信息和医疗健康信息,并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保证养老机构的疾患老人得到及时救治。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0日前,并长期坚持。

(四)提高服务质量,化解特困人员入住敬老院的后顾之忧。各乡(镇)和县民政局要督促各敬老院做到:一是建立健全制度。严格敬老院各项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增强管理人员的责任感和服务意识,抓好院内环境卫生、饮食、娱乐等安全工作,构建干净、舒适、和谐的生活环境。定期组织开展扑克、棋类、公益劳动等健康有益的活动,为特困老人提供贴心服务,真正让老人感受到敬老院大家庭的温暖。二是提升管护水平。加大对敬老院在岗管理员和护理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以满足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入住需要,在吃、穿、住、医等方面给予照顾和物质上的帮助。三是加强资金保障。首先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的生活和护理所需资金从特困供养资金中统筹安排,集中供养机构公建公营聘请的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由县财政解决;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由托管公司或组织自行解决。通过对供养机构开展评星定级工作,争取省、州对敬老院管理运行经费的支持。四是抓好院办经济,管好用好生产用地,大力发展种养殖业,所得收入用于改善供养对象的生活。五是强化服务监管。在敬老院集中供养的,提供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一日三餐,餐标为二荤三素一汤,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日常生活中送餐,清洗衣物和被褥,室内卫生、个人卫生、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每月定额向特困人员发放200元的零用钱,此外,根据老人平时在院内表现及整理内务整洁程度给予不同的奖励,奖励办法是每月增加50—100元的零用钱。六是供养服务机构人员配备。敬老院管理人员,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按照不低于1:3、1:6、1:10的比例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配备服务人员,服务人员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托管单位聘请。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0日前,并长期坚持。

(五)探索非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逐步提高集中供养的社会化效应。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要积极探索经费保障机制,整合城乡低保、上级项目资金、社会捐赠等多元化、多渠道的经费保障,对建档立卡户、贫困边缘户、普通群众中的独居老人、空巢老人、留守老人等有意愿入住敬老院的非特困老人,可以交纳一定的生活费,进行集中供养,使其幸福安度晚年,让老人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着力构建“老有所养、老有所居、老有所乐”的良好供养环境,提升全县供养服务水平。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0日前,并长期坚持。

(六)强化考核问效,确保全县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取得实效。各乡(镇)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压实主体责任,多措并举,全力动员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入住农村敬老院,助推全县乡村振兴。县政府办督察室要牵头建立专项督察和每月定期通报制度,将该项工作纳入全县“红黑榜”,根据各乡(镇)动员集中供养人员入住敬老院工作推进情况的排序进行全县通报。县民政局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作为年度考核各乡(镇)的硬指标,强化考核结果应用,将考核结果与项目申报排序、资金安排直接挂钩,集中供养率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县民政局与各乡(镇)签订目标责任书,年底由县民政局牵头,组成考核组,对照养老服务质量体系115项指标落实情况,逐一对各乡(镇)农村敬老院进行目标考核,各敬老院的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综合运营补贴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办督察室、县民政局。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0日前,并长期坚持。

附件:各乡(镇)特困人员统计表

附件

各乡(镇)特困人员统计表

序号

乡(镇)

分散供养人员数量(人)

集中供养人员数量(人)

床位数

集中供养率(%)

 

备注

1

江那镇

82

30

89

26.7


2

平远镇

126

8

190

5.9


3

稼依镇

25

5

100

16.6


4

阿猛镇

65

8

100

10.9


5

阿舍乡

49

5

100

9.2


6

维摩乡

51

4

100

7.2


7

盘龙乡

33

10

40

23.2


8

八嘎乡

104

13

0

9.4


9

者腊乡

51

3

100

5.5


10

蚌峨乡

33

9

100

21.4


11

干河乡

28

2

100

6.6


合计

——

647

97

1019

——


说明:因为特困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每月的人员有变动,特困人员数量(人)每月以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统计提供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