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全县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进一步改善城镇低收入群体住房条件,根据《云南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运营工作试点方案》(云建保〔2015〕665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云住建发明电〔2016〕37号)、《砚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砚政办规〔2022〕1号)及省、州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分配房源情况
砚山县锦绣家园公共租赁住房为2014、2015年度建设项目,位于民航路与三星工业园区入园道路交叉口(羊街社区旁)。建设公共租赁住房954套,共有八栋建筑(其中四栋20层,两栋17层,两栋9层)。
备注:1.因小区属高层建筑,严禁安装太阳能热水器,住户使用热水需自购热水器;2.严禁使用瓶装液化气;3.小区地下室停车库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
二、分配对象
通过申请住房保障,经审核后进入轮候的住房保障对象,按照申请时间先后顺序筛选出名单进行公示。
三、分配原则
依照公平、公正、公开、按申请时间先后顺序顺延、特殊困难急需救助家庭优先的原则;1-2人户只能分配一室一厅一厨一卫或一厅一厨一卫户型;经抽签确认房源后不得调换。
四、分配方法
按申请先后顺序从保障对象轮候库中筛选出分配名单按房源确定为954户,对分配对象进行再次审核及信息登记核实,符合条件的纳入分配。因预留联系方式变更无法联系或规定时间内未进行登记审核的转入下一次分配轮候库;不符合分配条件的(收入超标、住房及车辆等财产超标)取消保障资格。分配名单经审核登记后不足954户的,从轮候库中往后依次顺延至审核登记满954户,确定分配名单后,采取抽签的方式进行分配。
五、租金、管理费用标准及缴纳方式
(一)租金:砚山县“锦绣家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
一档,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车辆购买时价格在10万元以下,月租金6元/平方米;
二档,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无机动车(两轮摩托、三轮摩托及各类助力车除外),月租金5元/平方米;
三档,城乡低保家庭,月租金2元/平方米。
租金根据省、州、县相关文件规定实行动态管理。由砚山七乡公共租赁运营有限公司收取。
(二)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用为1元/㎡/月(其中0.5元由政府补贴,0.5元由物业服务公司向住户按年度一次性收取)。
(三)履约保证金:为进一步强化公共租赁住房后续管理,完善对承租人在入住、使用、退出各环节的日常监管,遏制恶意欠费、破坏房屋设施、违规转租转借等行为,根据《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书》相关规定,由砚山七乡公共租赁运营有限公司向住户收取2000元/户的履约保证金,如退房时经检查房屋设施完好、无欠费及违规行为,履约保证金原数退还。
六、分配程序
(一)宣传告知:公示本次房源基本情况、分配原则、分配方法等信息,公示期限为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20日止;公示期间短信告知分配对象选房登记、分配时间节点。分配方案通过在县城各社区、砚山政务网、微信平台等渠道进行公示。
(二)登记核实:在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10月9日期间分配对象需带上家庭收入证明、家庭户口本原件、主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到砚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城建大楼一楼)进行信息登记核实,家庭成员发生变动的(配偶、子女)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中有3级、2级、1级肢体残疾或视力残疾的家庭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申请人中有重大疾病对居住条件有特殊要求的需提供相关病情证明。因预留联系方式变更无法联系或规定时间内未进行登记审核的转入下一次分配轮候库;不符合分配条件的(收入超标、住房及车辆等财产超标)取消保障资格。
(三)抽房仪式:由砚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组织分配对象进行抽签,本次实物配租抽号仪式定于2022年10月10日(时间为早上8:30-12:00、下午2:00-6:00,抽房分批次进行)在砚山县七都广场举行。抽号顺序即为信息登记核实阶段登记的顺序,抽号人员按照信息登记的顺序找到相对应的抽号箱抽取房号。其中:符合照顾性安置条件(即:经医院出具证明有重大疾病、行动不便、生活不能自理)的家庭抽取排序号后直接抽无障碍房房号,其余家庭依次抽取房号,抽号结果公示7天。抽房仪式带上本人身份证按时到场,参加抽号的人员名单详见登记核实后的公示信息。
七、租赁办理
已参加实物配租抽号的家庭,待抽号公示期结束后,2022年10月17日至11月17日由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携带“选房确认书”、申请人身份证、户口册到砚山七乡公共租赁运营有限公司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物业管理费、履约保证金、垃圾代运费等),签订“租赁合同”,具体入住时间另行通知。2022年11月17日前没办理入住手续的家庭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名额、指标作废。
为做好全县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进一步改善城镇低收入群体住房条件,根据《云南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运营工作试点方案》(云建保〔2015〕665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云住建发明电〔2016〕37号)、《砚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砚政办规〔2022〕1号)及省、州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分配房源情况
砚山县锦绣家园公共租赁住房为2014、2015年度建设项目,位于民航路与三星工业园区入园道路交叉口(羊街社区旁)。建设公共租赁住房954套,共有八栋建筑(其中四栋20层,两栋17层,两栋9层)。
备注:1.因小区属高层建筑,严禁安装太阳能热水器,住户使用热水需自购热水器;2.严禁使用瓶装液化气;3.小区地下室停车库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
二、分配对象
通过申请住房保障,经审核后进入轮候的住房保障对象,按照申请时间先后顺序筛选出名单进行公示。
三、分配原则
依照公平、公正、公开、按申请时间先后顺序顺延、特殊困难急需救助家庭优先的原则;1-2人户只能分配一室一厅一厨一卫或一厅一厨一卫户型;经抽签确认房源后不得调换。
四、分配方法
按申请先后顺序从保障对象轮候库中筛选出分配名单按房源确定为954户,对分配对象进行再次审核及信息登记核实,符合条件的纳入分配。因预留联系方式变更无法联系或规定时间内未进行登记审核的转入下一次分配轮候库;不符合分配条件的(收入超标、住房及车辆等财产超标)取消保障资格。分配名单经审核登记后不足954户的,从轮候库中往后依次顺延至审核登记满954户,确定分配名单后,采取抽签的方式进行分配。
五、租金、管理费用标准及缴纳方式
(一)租金:砚山县“锦绣家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
一档,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车辆购买时价格在10万元以下,月租金6元/平方米;
二档,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无机动车(两轮摩托、三轮摩托及各类助力车除外),月租金5元/平方米;
三档,城乡低保家庭,月租金2元/平方米。
租金根据省、州、县相关文件规定实行动态管理。由砚山七乡公共租赁运营有限公司收取。
(二)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用为1元/㎡/月(其中0.5元由政府补贴,0.5元由物业服务公司向住户按年度一次性收取)。
(三)履约保证金:为进一步强化公共租赁住房后续管理,完善对承租人在入住、使用、退出各环节的日常监管,遏制恶意欠费、破坏房屋设施、违规转租转借等行为,根据《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书》相关规定,由砚山七乡公共租赁运营有限公司向住户收取2000元/户的履约保证金,如退房时经检查房屋设施完好、无欠费及违规行为,履约保证金原数退还。
六、分配程序
(一)宣传告知:公示本次房源基本情况、分配原则、分配方法等信息,公示期限为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20日止;公示期间短信告知分配对象选房登记、分配时间节点。分配方案通过在县城各社区、砚山政务网、微信平台等渠道进行公示。
(二)登记核实:在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10月9日期间分配对象需带上家庭收入证明、家庭户口本原件、主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到砚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城建大楼一楼)进行信息登记核实,家庭成员发生变动的(配偶、子女)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中有3级、2级、1级肢体残疾或视力残疾的家庭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申请人中有重大疾病对居住条件有特殊要求的需提供相关病情证明。因预留联系方式变更无法联系或规定时间内未进行登记审核的转入下一次分配轮候库;不符合分配条件的(收入超标、住房及车辆等财产超标)取消保障资格。
(三)抽房仪式:由砚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组织分配对象进行抽签,本次实物配租抽号仪式定于2022年10月10日(时间为早上8:30-12:00、下午2:00-6:00,抽房分批次进行)在砚山县七都广场举行。抽号顺序即为信息登记核实阶段登记的顺序,抽号人员按照信息登记的顺序找到相对应的抽号箱抽取房号。其中:符合照顾性安置条件(即:经医院出具证明有重大疾病、行动不便、生活不能自理)的家庭抽取排序号后直接抽无障碍房房号,其余家庭依次抽取房号,抽号结果公示7天。抽房仪式带上本人身份证按时到场,参加抽号的人员名单详见登记核实后的公示信息。
七、租赁办理
已参加实物配租抽号的家庭,待抽号公示期结束后,2022年10月17日至11月17日由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携带“选房确认书”、申请人身份证、户口册到砚山七乡公共租赁运营有限公司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物业管理费、履约保证金、垃圾代运费等),签订“租赁合同”,具体入住时间另行通知。2022年11月17日前没办理入住手续的家庭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名额、指标作废。
八、保障性住房的管理
(一)保障性住房统一由物业公司管理,居住期间产生的物业服务费、水、电等费用均由保障对象承担。
(二)承租人须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改造。对于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三)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砚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将取消住房保障资格并收回保障性住房,五年内不得申请公租房,并将违规情况录入住房保障不良信用记录后向社会公布:
1、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
2、经年审不符合保障条件的;
3、租住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配售条件的;
4、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经催缴仍不缴纳的;
5、连续6个月以上空置房屋的;
6、转租、转借、擅自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
7、损毁、破坏公共租赁住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拒不恢复原状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
8、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经营性活动、违法活动的;
9、承租人死亡、联系方式变更,3个月内未到住房保障部门登记并办理变更手续的;
10、违反租赁合同其他约定的。
九、信息公开
此次保障性住房分配需公开的信息,在砚山县政务网公开,砚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微信平台、县城各社区张榜公示。
十、本分配方案最终解释权为砚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八、保障性住房的管理
(一)保障性住房统一由物业公司管理,居住期间产生的物业服务费、水、电等费用均由保障对象承担。
(二)承租人须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改造。对于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三)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砚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将取消住房保障资格并收回保障性住房,五年内不得申请公租房,并将违规情况录入住房保障不良信用记录后向社会公布:
1、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
2、经年审不符合保障条件的;
3、租住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配售条件的;
4、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经催缴仍不缴纳的;
5、连续6个月以上空置房屋的;
6、转租、转借、擅自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
7、损毁、破坏公共租赁住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拒不恢复原状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
8、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经营性活动、违法活动的;
9、承租人死亡、联系方式变更,3个月内未到住房保障部门登记并办理变更手续的;
10、违反租赁合同其他约定的。
九、信息公开
此次保障性住房分配需公开的信息,在砚山县政务网公开,砚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微信平台、县城各社区张榜公示。
十、本分配方案最终解释权为砚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