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砚山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维护农村集体和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砚山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砚山县财政局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砚山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砚山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砚山县财政局
2023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砚山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规范村级事务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砚山县民政局 中共砚山县委组织部 砚山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砚山县全面推行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砚民联发〔2022〕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
(一)收入管理规定
1.各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一事一议”筹集资金、“四荒”拍卖、承包或转让费、争取的项目资金及工作经费、捐赠款项、往来清收款、扶贫救灾款、接受捐赠、集体统一经营收入、接受捐赠财产物资的变现收入、村集体财产变卖收入、各种暂收、借贷款项、上级部门拨款等其它一切货币资金来源均视为收入进行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全部纳入“村集体资金专户”管理。除往来款项外,村集体经济收入一律使用《云南省农村集体经济专用收款收据》进行收费入账。
2.属于乡(镇)下拨款项,直接划拨到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村集体资金专户”;各中心(站、所)拨付给村级的一切费用,必须纳入“村集体资金专户”,不得将资金直接拨付到村级,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其它直接以现金结算收款的,村级报账员必须在取得款项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现金缴到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银行账户上,严禁坐收坐支,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支出管理规定
1.村级费用支出必须本着“量入为出、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原则。村级支出主要用于村级组织办公经费、经营支出、生产性支出、建设性支出、公益事业建设性支出、专款专项支出等,取消村级招待费。
2.支出必须取得合法、真实、有效的原始凭证。并按审批权限经相关人员审核审批方可入账。
(三)现金管理
1.村报账员(出纳)管理村内现金(银行存款)、收入、支出,其他干部不得插手管理现金(银行存款)。
2.库存现金不得白条抵库,严禁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严禁坐支现金,严禁公款私存,村委会(社区)备用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3000元。村(居)民小组备用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1000元。
3.不准将村内集体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4.村报账员做到收入、支出一事一记,登好现金日记账,日清月结,做到账款相符,村级报账员至少一个季度与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对账一次,并做好对账签字手续。
5.各项收据手续不健全、内容不清、字迹模糊、票据不规范、开支不合理的,报账员要坚持原则,拒绝付款。
(四)村级财务工作流程
1.收入
(1)直接转账到“村集体资金专户”(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上。并在摘要栏注明补助的对象(村组)及经费名目。
(2)以现金形式收到各种款项,经办人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上缴“村集体资金专户”。并携带现金进账单、款项来源合同、收款收据及相关花名册到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办理做账业务。
2.支出审批
(1)村委会(社区)支出:5000元以下的支出,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原始凭证→证明人签字→1名村(社区)党组织副书记或副主任审批签字(村委会、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一肩挑的)→村委会监督主任审批→村委会(社区)党组织书记审批→村委会(社区)主任审核→交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出纳付款→交会计入账→会计报表→返回有关村报账员→村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大额支出5000元以上,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原始凭证→证明人签字→1名村(社区)党组织副书记或副主任审批签字(村委会、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一肩挑的)→村班子及村务监督委员讨论同意→村委会(社区)党组织书记审批→村委会(社区)主任审核→乡(镇)分管领导审批同意→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核实→交出纳报账→交会计入账→会计报表→返回各村报账员→村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2)村(居)民小组支出:5000元以下的支出,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原始凭证→证明人签字→民主理财小组审批→村(居)民小组组长审批→村委会(社区)监督主任审批→交村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出纳付款→交会计入账→会计报表→返回有关村报账员→村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大额支出5000元以上,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原始凭证→证明人签字→村(居)民小组班子及民主理财小组讨论同意→村(居)民小组组长审核→村委会(社区)监督主任审批→乡(镇)分管领导审批同意→交村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核实→交出纳报账→交会计入账→会计报表→返回各村报账员→村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五)民主理财小组、村务监督员工作职责
1.负责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经济事项、业务活动进行审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
2.参与村组财务计划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的制定,参与重大财务活动,检查、审核财务收支项目、收支单据、收入账目,否决不合理开支,监督财务计划和财务制度的贯彻执行。
3.参与重要财务事项民主决策。集体土地征用、变卖、出租,集体企业改制,大额举债,集体资产处置,干部报酬,“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事项监督审议,保证农民群众对集体财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4.民主理财小组、村务监督员定期开展理财活动,做好财务活动记录,定期向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报告理财情况。
(六)报账时限
村级财务报账实行限时制,即各村委会(社区)、村(居)民小组收支单据必须在一个季度内结清,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1日至30日为各村委会(社区)、村(居)民小组的财务审核结账日(3月21日至30日、6月21日至30日、9月21日至30日、12月21日至30日)。各村委会(社区)、村(居)民小组报账员必须把本季度经审核审批的收支单据按时报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并办理相关手续,以便及时入账。每季度入账后,各村委会(社区)、村(居)民小组必须对本季度的财务进行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村集体所有的建筑物、道路、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经济林木、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村集体兴办的企业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村集体向企业投资入股,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和增值的资产权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对村集体资助、捐赠的财物等;企事业单位、其它组织和个人对村集体资助、捐赠的财物等。村集体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它资产。
(一)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1.集体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是指使用财政、集体性资金,以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资本金等形式投入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农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村容村貌整治、整村推进、城建、交通、水利、环保、农业、旧村改造等基础设施;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旅游等公共设施及相关的配套设施;单位的办公用房、技术用房、集体宿舍、培训用房等建筑项目。
2.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按照砚山县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及流程规范指南执行。
(1)5万元(含)以下的建设项目。一是村(社)“两委”会议决议;二是村(社)采取公开协商或询价方式确定施工方或供货商;三是村集体工程项目建设公开协商或询价相关工作参照本乡(镇)人民政府内部控制制度执行。
(2)5万元(不含)至60万元(含)的建设项目。一是村(社)“两委”会议决议,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通过,并公示不少于7天;二是村(社)采取邀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施工方或供货商;三是按程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四是村集体工程项目建设邀标、竞争性谈判相关工作参照本乡(镇)人民政府内部控制制度执行。
(3)60万元(不含)至400万元(含)的建设项目。一是村(社)组织会议提议,村(社)“两委”会商议,党员会议审议,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通过,并公示不少于7天;二是村(社)组织招标,准备招标工作,报县发展改革局核准,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
(4)4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一是村(社)组织会议提议,村(社)“两委”会议商议、党员会议审议,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通过,并公示不少于7天;二是乡(镇)组织公开招标,准备招标工作,报县发展改革局核准,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
3.农村集体工程项目招投标程序。
(1)工程建设要有项目立项请示、村两委召开会议的会议纪要和参会人员表决签字及公开、公示材料(公示期不少于7天)(包括:政策公开、项目建设前公示、招标公告、中标公示、工程完工后要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公示、结算、审计结果公示)。
(2)工程项目的审批报告、实施方案,包括工程的承包方式、监管制度和资金来源,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对可用资金进行核实。
(3)工程建设要有图纸、预算。工程项目申报批准后,推选相关人员组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实施前的公开公示,工程项目招标和竞标方式,由招标代理公司或项目业主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程序进行招投标。
(4)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签订项目建设合同。
(5)工程采用包工不包料方式建设的,必须推选成立采购小组,建立采购入库、领用、核销制度。
(6)村集体应建立由村组负责人、村组干部、党员代表、群众代表等人员组成的项目领导小组,全程组织、管理和监督村集体建设项目。工程量变更须经村两委讨论确定,并报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工程量变更不得超出原中标价的20%。
(7)工程竣工后,要处理好相关事项。工程竣工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形成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结论要进行签字认可,工程结算后要报送国家审计机关和乡(镇)“项目办”选择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工程款的支付,必须取得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完税发票,并坚持资金一律实行转账支付,严禁现金结算。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对工程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及工程资金的拨付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原则上,村集体自行组织实施的项目,村委会(社区)实施的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验收,村(居)民小组实施的项目由村委会组织验收。同时要做好工程项目资料的管理,即:申报文件、批准文件、项目合同、项目建设过程资料(包括建设前、中、后的痕迹资料和图片资料)、竣工报告、验收申请、工程审计报告或结算报告、工作总结的立卷、归档工作,报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存档。不按工程建设有关规定,不经民主决策,不实行招投标、竞标、竞价制度,不进行工程结算审计,违规操作造成经济损失和引发群众不满和上访事件,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工程竣工后,由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专项财务公开。
(二)集体资产购置和处置。
1.集体资产购置。村集体购置1万元以下的,由村两委召开会议(5000元以上的要编制预算方案),经村组干部集体讨论通过,经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即可购置;村集体购置1万元以上(含1万元),3万元以下的,由村两委召开会议编制预算方案,经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理财小组审核同意,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即可采购(属于村民小组的采购还需村委会批准方可购置);村集体购置3万元以上(含3万元)资产的,由村两委召开会议编制预算方案,经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理财小组审核同意,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其中村集体购置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资产的,还需填写相关审批表通过“三重一大”决策法程序报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方可购置,采取询价或委托招投标进行购置,预算方案、询价记录、采购小组名单、招标材料等相关资料,报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2.集体资产处置。变卖、报废集体资产处置的事项,由村两委召开会议形成书面申请,经村务监督管理委员会、村民理财小组审核同意,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会议讨论通过,采取公开协商或招投标方式进行;变卖、报废集体资产处置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事项,由村两委召开会议形成书面申请,经村务监督管理委员会、村民理财小组审核同意,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置,其中变卖、报废集体资产处置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事项,还需填写相关审批表通过“三重一大”决策法程序报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方可处置。变卖须采取公开协商或招投标方式进行。申请书、会议记录等相关材料报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三)集体资产保管。村集体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要有专人管理,严格履行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的增加、减少、使用、出租、外借、报废等出入库手续。要及时登记实物保管账,对无故出现的实物亏损,由保管人员负责赔偿。村集体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严禁私自外借和私自占有。未经村民会议决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村集体的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为个人或单位抵押、担保。
(四)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的,原则上3000元以上的要通过“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决策法程序决议,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投标、拍卖的方式,有偿转让其经营使用权并签订合同,确定村集体与资产承包经营者或使用者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禁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和低价出租、出售集体资产。招标投标、拍卖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要报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五)集体资产清查。每年进行一次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村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
(六)集体资产评估。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要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由具有资质的单位或村集体组织实施。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
(七)登记资产台账。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为辖区内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各项登记簿,包括《固定资产登记簿》《产品物资登记簿》《债权债务登记簿》《合同登记簿》等。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
三、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源主要包括: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矿山等集体资源。
(一)集体资源登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的管理,建立《资源登记簿》。载明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经营状况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以村建立相应的《资源台账》。
(二)集体资源承包、租赁。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通过“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决策法程序决议,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要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标要确定方案,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标底等内容;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要报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三)集体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需签订书面协议,实行合同管理。(合同需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上交收入归村集体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
四、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一)债权债务要据实入账。债权要组织力量积极催收,做到应收尽收,难以追回的要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保留永久追索权。对债权债务单位撤销确实无法追还、无法支付或债权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清偿、无还款对象,确实无法收回债务、无法偿还款项的,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按照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计入其他支出、其他收入)。
(二)村、组不得以集体名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担保,也不得以集体名义借款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三)村、组不得举债作为生活开支。村、组举债兴办公益事业应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村、组应当对借款业务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通过“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决策法程序决议,并保留完整的书面记录。
(四)村、组应当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不得由同一人办理借款业务的全过程。
(五)村、组应当在借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同时加强对借款合同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五、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制度
(一)村、组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路架桥、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所需资金和用工,实行“一事一议”、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本着量力而行、群众受益、上限控制、使用公开的原则进行,决不能把“一事一议”筹资投劳变成农民负担的固定项目。
(二)筹资投劳是指村、组在本区域内向农民筹集资金和要求农民出工的行为。筹资的对象是本村村民,投劳的对象为劳动年龄男18周岁至55周岁,女18周岁至50周岁。
(三)向农民筹资,以村、组为单位每年人均最高不得超过40元,投劳每年每个劳动力最高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以资代劳的按60元每天计算。
(四)筹资投劳的程序。需要向农民筹资投劳的项目、数量等事项,由村、组事前提出并作预算,经全村、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通过的筹资投劳决定,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报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五)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村级范围内筹资投劳的监督和管理,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年度审查。
六、村组干部离任审计监督制度
(一)乡(镇)财政所、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的具体工作,按要求对离任村干部开展任期审计。
(二)村组主要负责人及村级报账员因届满、辞职、因故离职等发生变动的,由乡(镇)财政所、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审计,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并向群众公布后方可离职。对集体资金及资产收益、“四荒”使用权承包、租赁或拍卖资金,农村基建、群众反映强烈的经济问题,要组织进行重点审计。
(三)村组主要干部及报账员在职或离职时,造成村集体资产流失,挥霍浪费集体资产,侵吞集体资产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经济问题,由乡(镇)财政所报请乡(镇)人民政府组成工作组进行重点审计。
七、村组报账员(出纳)账务移交制度
(一)村组报账员发生变动时,必须将全部账务移交给接任人,未办理交接手续或交接不清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不予办理取款和报账等业务。对已办理取款业务、但尚未完成回补报账工作的,须由报账员将所有报账业务完成后再进行账务移交。村组账务移交工作应本着全面、真实、完整、有序的原则进行。
(二)村组报账员账务移交工作由三方人员组成,即:交接人、接交人和监交人。具体指:
交接人是即将离任,需将工作移交出去的现任报账员;
接交人是将接替现任报账员工作的继任人员;
监交人是监督账务交接工作全部过程的人员。村、组负责人不能作为监交人,村级报账员手续移交可由村务监督员、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乡(镇)财政所等人员作为监交人。
(三)交接人在账务移交前要将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账与村级会计人员进行核对,数据核对一致在最末余额栏签章。
(四)交接人要将履职期间所有经手的账簿、现金余额、票据、合同书等进行登记,并形成书面材料(xx村组报账员账务移交清单),向接替人移交,接替人员逐项核对签收。交接完毕后,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单上签名盖章,移交清单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一份,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存一份。
(五)接替的报账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记账,不得另立新账,应保持账务记录的连续性。
八、财务公开制度
(一)村级财务公开由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提供财务公开资料,每年至少公开四次,每季度公开一次(1月、4月、7月、10月),公开内容要真实全面。重大事项应及时公开。财务往来较多的,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
(二)公开的方式以公开栏为主,公开栏设在人口居住密集地带、主要交通路口等方便阅览的地方。
(三)对群众所提出意见和建议,要向群众解释或进行纠正。
九、财务人员管理制度
(一)村级报账员兼任出纳工作,党组负责人和村主任、村组长不得兼任出纳工作,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按章办事。
(二)村级报账员负责村内财务收支、往来结算、各项统计报表、记好村内现金日记账,将村内各项收入、支出汇总,每季度月底向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交账,办理交账手续,核对账户余额。
(三)村级报账员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管理、培训和考核,提高业务素质和财务管理水平。
(四)财务人员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认真负责、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好本职工作。
(五)村级报账员严格执行核算、监督的职能,写好年度核算分析,参与拟定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和监督财政计划执行情况。
(六)财务人员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变造、涂改和故意毁灭会计原始凭据及有关财务资料,不得设立账外账,违规者要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七)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理记账工作人员应当加强专业技术业务和财经法规知识学习,提高素质,记好账算好账,起到账内监督作用。要深入村寨解决实际问题,真正发挥账外监督作用。年度末,由乡(镇)人民政府参照事业人员考核办法对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理记账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升、奖惩、发放绩效工资和13个月工资的重要依据。
十、票据管理制度
村集体收款票据由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统一向县财政局票据监督管理股领用《云南省农村集体经济专用收款收据》,各村委会(社区)、村(居)民小组向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申请领取。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建立票据领用登记簿,做好票据号码及经办人登记,再次领取时必须以旧换新。严禁使用单位自购和印制收款票据,严禁使用单位一次领取多本票据,严禁收据存根由使用单位自行保管,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开收款款项,严禁转让收款票据。
十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一)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对各村委会(社区)、村(居)民小组的会计档案资料统一保管,做到一村一柜,一组一柜。
(二)会计档案包括各种经济合同、承包合同或协议,各项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财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
(三)各种会计档案在年度结束时,装订成册由专人进行保管。
(四)坚持会计档案的借阅登记制度。
(五)坚持保密原则。
十二、监督与处罚制度
乡(镇)财政所、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定期、不定期对各村委会(社区)、村(居)民小组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财经纪律的,报乡(镇)人民政府按程序查处。
(一)不按时报账、对账,票据不规范、手续不完整的,在进行财务审计时,不如实提供涉及审计事项的资料证据的,阻挠依法对其进行财务审计监督的,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应立即停止用款,并进行通报,发现村干部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报乡(镇)人民政府按程序查处。
(二)截留、坐支、挪用、私借私分资金的,隐瞒集体收入、取得的收入不按要求及时上交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入账,或私设会计账簿(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或以个人名义使用存折开户的,造成集体资产遭受损失和浪费的,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应立即停止用款,并由乡(镇)财政所、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组织审计,追回流失款项;涉及重大资金、群众反映强烈的,由乡(镇)财政所报请乡(镇)人民政府组成工作组进行重点审计,审计确实存在重大问题的,按程序报相关部门查处。
(三)白条顶库或乱开票据套取现金的,专款不专用或不按规定使用备用金的,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应立即停止用款,并进行通报,追回款项后方可用款。
(四)对侵占集体资产、资源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乡(镇)财政所、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等相关单位进行调查,书面通知其停止侵占行为,造成的损失由侵占人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按程序报相关部门查处。
(五)不按要求定期进行财务公开的,由乡(镇)村级会委任代理中心监督进行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