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砚山县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砚山县河道、湖泊、水库水质保护管理制度》《砚山县河道、湖泊、水库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的通知
  • 索 引 号2021-04-14-00000056
  • 文 号砚河长办发〔2021〕4号
  • 信息来源砚山县水务局
  • 发布时间2021-04-14 15:09:31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根据《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砚山县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实施方案的通知》(砚政办发〔2020〕88号)文件要求,县河长办按照文件要求制定完成了《砚山县河道、湖泊、水库水质保护管理制度》及《砚山县河道、湖泊、水库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请遵照执行。

附件:1.砚山县河道、湖泊、水库水质保护管理制度

          2.砚山县河道、湖泊、水库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砚山县河长制办公室                          

                                   2021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砚山县河道、湖泊、水库水质保护管理制度

根据《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砚山县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实施方案的通知》(砚政办发〔2020〕88号)文件要求,为加强对全县河道、湖泊、水库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河道、湖泊、水库水质,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和发挥河道、湖泊、水库作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砚山县境内中小河流及2个天然湖泊(浴仙湖、差黑海湖)和中小型水库的水质保护。

第一条 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定

(一)根据《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水利工

程管理范围划定,划定我县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保护划定。管道、机电井、塘坝等水利工程,按照工程管理实际需要合理划定。

(二)划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时,应当与各类保护区、保护地相衔接。

(三)根据《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水利工

程保护范围划定,划定我县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保护划定。管道、机电井、塘坝等水利工程,按照工程保护实际需要合理划定。

第二条 管理机构和职责 

(一)生态环境部门为河道、湖泊、水库水质保护监督管理机关,负责监督、检查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执行,根据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水质监测方案做好水质监测工作,查处水体污染事故,并每年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水质分析情况。

(二)县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同生态环境部门、水务部门做好河道、湖泊、水库水质保护工作,配合排污口的审批和水质监测工作。县住建部门负责排水网设施和污水、生活废弃物处理设施建设,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河道、湖泊水面、水库岸坡及库区垃圾清理工作。县交运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船舶的排污和有毒有害物品的水上运输监管工作,查处在全县河道、湖泊、水库的船舶违章排污事故。县公安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有毒有害物质的陆域运输、贮存和使用,防止河道、湖泊、水库水体水质受到污染。

 第三条 保护与监督

(一)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任何单位或

者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开发建设项目,需要在河道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再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全县河道、湖泊、水库沿岸一带不准新建排污口,对现有的排污口,要进行一次全面整治。凡需新增加的排污设施,必须报经生态环境、水利、住建等部门审查批准,申报排污许可证后方能动工兴建。所有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河道、湖泊、水库排放粪便、扔弃动物尸体、倾倒渣土、石、泥浆,排放未达标的污水、废水;严禁在河道、湖泊、水库周边倾倒、堆放、填埋废渣和垃圾等废弃物、清洗装贮过有毒有害物品的车辆、容器。严禁在河道、湖泊、水库清洗船面,排放油污。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填河、填湖、填库造地。 禁止在河道、湖泊、水库保护范围内安排可能对河道、湖泊、水库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和从事危害河道、湖泊的活动。

(四)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科学合理调整河道、湖泊、水库周边的产业结构和布局,禁止有污染的建设项目在河道、湖泊、水库规划控制范围内选址,组织搬迁河道、湖泊、水库规划控制范围内的规模化牲畜养殖场,控制面源污染。

(五)禁止向河道、湖泊、水库水域投药、投肥进行渔业养殖;禁止炸鱼、毒鱼和电鱼。禁止围网、拦河养殖。湖泊、水库应当根据湖泊保护规划确定的功能进行使用,具有养殖功能的,渔业部门应当根据水质监测结果颁发养殖许可证,引导经营者进行生态养殖;对不适合养殖的水质不得颁发养殖许可证。对现有养殖湖泊、水库,水质恶化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治理,并实施产业结构调整;水质尚好的,应当制定5年期产业结构调整规划,逐步进行产业结构调整。

(六)国内外投资者在河道、湖泊、水库建设疗养、度假、水上体育活动设施和其他旅游服务设计,必须按照统一的规划进行,严格报批手续。陆上和水上旅游设施的建设,不得污染水质。 

(七)直接从河道、湖泊、水库取水的,必须申请取水许可证,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沿河、沿湖、沿库农田灌溉少量取水,家庭生活、畜禽饮水取水和其他少量取水的除外。

第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砚山县河道、湖泊、水库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根据《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砚山县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实施方案的通知》(砚政办发〔2020〕88号)文件要求,为加强我县河道、湖泊、水库环境卫生管理,维护河道、湖泊、水库水环境整洁,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健康,严格按照“水面清洁、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的总体要求,依法严厉打击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的违章搭盖、违法排污、乱倒垃圾、私垦种菜等涉河违法行为,推动河道、湖泊、水库水域环卫保洁工作形成长效机制,进一步改善河道、湖泊和水库水环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砚山县境内中小河流及2个天然湖泊(浴仙湖、差黑海湖)和中小型水库的环境卫生保护。

第一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河道、湖泊、水库水面、岸坡及保护范围内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二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河道、湖泊和水库排放粪便、扔弃动物尸体;

(二)倾倒、堆放、填埋废渣和垃圾等废弃物;

(三)清洗装贮过有毒、有害物品的车辆、容器;

(四)倾倒土、石、泥浆,排放未达标的污水、废水;

第三条 运输、装卸垃圾、粪便和粉状、轻飘货物的,应有防止散落、溢漏、飘散的措施。在河道、湖泊、水库清洗农产品时,不得将清洗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冲入水域,清洗完毕后应将产生的垃圾带到附近垃圾收集箱统一收集。

第四条 使用河道、湖泊、水库岸线水域的单位,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应做到:

(一)落实环境卫生保洁责任人;

(二)设置与垃圾、粪便产生量相适应的容器;

(三)有防止漂浮物流出责任区的措施,并保持责任区内水域清洁。

黄金海岸、小海湾湿地、八嘎河漂流、浴仙湖等风景旅游区,有关责任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加强水域环境卫生管理,并做好水域保洁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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