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申请、审批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砚山县行政区域内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公民;本辖
区内人民法院管辖案件中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当事人。
1.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内经济困难或者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法律援助申请。 2.公民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的下列事项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发给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民事权益的; (7)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赔偿的; (8)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其他由国家和省确定的事项。 (9)其他国家和省确定的事项; 3.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视为符合经济困难标准,无须出具经济困难证明,但应当出具相应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1)农村“五保”对象; (2)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或者慈善机构供养的人员; (3)无固定生活来源且伤残等级为一到五级的残疾人; (4)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5)有县以上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的职工; (6)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 (7)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的农民工; 5.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 (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2)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审查。 (3)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而产生民事权益的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的; (2)被申请人不明确或者申请人提供不出案件有关证件且无法调查取证的; (3)申诉案件未经人民法院立案的; (4)申请事项已超过法定时效的; (5)法律援助事项已审结或者处理完毕,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支付法律援助补贴。第四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提供的无偿法律服务。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申请由一个法律援助机构受理。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都可以受理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向其中一个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因受理法律援助案件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定受理。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认为案情重大、情况复杂、跨行政区域的,可以请求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办理或者直接办理。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办理下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管辖的法律援助案件,或者将本辖区的法律援助案件指定下一级或者其他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委托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协助办理有关法律援助事宜,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三、办理机关
砚山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四、审批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
8.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
9.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10.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1.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2.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13.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2.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3.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4.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五、申请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2、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案件材料
3、法律援助申请书
4、身份证
六、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7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3工作日
七、审批收费
本行政事项不收费。
八、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
无
(二)前置审批
无
九、中介服务
无
十、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一)年审年检(无)
(二)指定培训(无)
十一、审批流程
(一)申请
1.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2.申请民事、行政类法律援助案件的: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五)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六)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七)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3.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劳动教养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通过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所在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管理所、强制隔离戒毒所转交申请
(二)受理
1.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2.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三)审查
1.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2.审查时间: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若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查证核实的,需请求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协助查证核实的,审查时间会往后延; 3.审查资料:(一)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二)申请人及家庭经济状况证明;(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四)决定
经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做出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制作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做出决定不予法律援助,并制作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五) 送达
1.待做出做出决定书及时当面送达给申请人或其委托家属; 2.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劳动教养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通过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所在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管理所、强制隔离戒毒所转交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在做出决定书的同时函告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管理所、强制隔离戒毒所。
十二、监督检查
(一)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二)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作出受理决定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批准理由的;
3.在监管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在受理、审核、决定和监管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三)救济途径
公民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砚山县人民政府或文山州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南省砚山县公证处办理各类公证指南
一、【继承公证】
(一)申办财产价值在二万元以上的继承公证,所有继承人均需到场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被继承人(死者)的死亡证明:到死者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口注销证明》 (如果当地派出所查询不到信息的,需到死者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出具《死亡证明》,并到所属辖区派出所或基层人民政府加盖公章)。
3.被继承人(死者)的亲属关系证明:(由被继承人人事档案保管部门或者被继承人死者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出具《死亡证明》,并到所属辖区派出所或基层人民政府加盖公章)。
4.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证明:需到死者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出具《婚姻关系证明》,并到所属辖区派出所或基层人民政府加盖公章。
5.被继承人(死者)父母的《死亡证明》:到死者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口注销证明》 (如果当地派出所查询不到信息的,需到死者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出具《死亡证明》,并到所属辖区派出所或基层人民政府加盖公章或者墓碑的照片。
6.遗产权属凭证(包括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或者不动产权证、存单、存折、银行存款证明)。
7.承办公证员认为应当收取的其他材料。
(二)申办财产价值在二万元以下的继承公证,死者的利害关系人均需到场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
2.被继承人(死者)的死亡证明一:到死者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口注销证明》 (如果当地派出所查询不到信息的,需到死者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出具《死亡证明》,并到所属辖区派出所或基层人民政府加盖公章)。
3.被继承人(死者)的亲属关系证明一(由被继承人人事档案保管部门或者被继承人死者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出具《死亡证明》,并到所属辖区派出所或基层人民政府加盖公章)。
(三)特别提示:如继承人中有人死亡的,需提供已故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
注:《死亡证明》模板
死亡证明
兹有xxxxxxx(死者所在村民委)xxxxxxx(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于xxxxxxx(死亡时间)。
xxxxxxx村民委或社区
xxxxxx(所属辖区派出所或基层人民政府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二、【赠与公证】
(一)申办赠与公证赠与人、受赠人均应到场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赠与人与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赠与人婚姻状况证明;
3.拟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赠与书、受赠书(如无,可由承办公证员代书);
4.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凭证(如房屋所有权证,股票、存款证明等);
5.承办公证员认为应当收取的其他材料。
(二)特别提示:
1.赠与的财产为共有财产的,共有人应一并来本处办理赠与公证;
2.赠与人,受赠人如为直系亲属关系的,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3.如受赠人为未成年人的,代其实施接受赠与行为的监护人应提供身份证明、户口簿或监护人证明;
4.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公证后应当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遗嘱公证】
(一)申办遗嘱公证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遗嘱内容所涉及财产的凭证(如:房屋所有权证、存款证明、股权证明等);
3.立遗嘱人已写好的遗嘱。遗嘱中指定遭嘱执行人的,应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4.遗嘱人需到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体检证明,证明遗嘱人头脑清醒、意识清楚。
5.承办公证员认为应当收取的其他材料。
(二)特别提示
1.为保证立遗嘱人的目的可以顺利实现,建议必要情况下在申办遗嘱公证的同时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如立遗嘱人欲变更遗嘱内容或撤销公证遗嘱,请与公证机构取得联系。
3.本处开展遗嘱保管服务,如有需求请与本处取得联系。
四、【委托公证】
(一)申办委托公证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委托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或有关身份信息;
3.拟公证的委托书;
4.承办公证员认为应当收取的其他材料
(二)特别提示
1.委托他人出售或者抵押房产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该房屋的“房屋信息摘要”(查档信息);
2.委托他人出售或者抵押房产的,如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需夫妻双方同时委托并提供结婚证明。
五、【无(有)犯罪记录公证】
(一)申办无(有)犯罪记录公证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
2.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开具的无(有)犯罪记求证明
六、【经历公证】
(一)申办经历公证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
2.履历证明、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职务任命文件和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七、【学历学位公证】
(一)申办委托公证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
2.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八、【未婚、未再婚(离异未再婚或丧偶未再婚)公证】
(一)申办未婚、未再婚(离异未再婚或丧偶未再婚)公证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
2.对于未婚的,需提交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开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3.对于离异未再婚的,需提交离婚证或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及申请人住所地婚姻登记机关开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4.对于丧偶未再婚的,需要提交结婚证、公安机关或院开具的配偶死亡证明,及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开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5.二寸免冠照片
九、【离婚公证】
(一)申办离婚公证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
2.离婚证或生效判决书、调解书
3.二寸免冠照片
十、【结婚公证】
(一)申办结婚公证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
2.结婚证
3.二寸免冠照片
4.如要证明初婚或再婚,需提交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档案查询资料、离婚证或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
十一、【亲属关系公证】
(一)申办亲属关系公证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
2.亲属关系证明
(二)特别提示:
上述证明应为当事人所在单位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
十二【出生公证】
(一)申办出生公证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
2.医院出具的医学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
3.二寸免冠照片
(二)特别提示:
如无医学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且无法确认当事人的生父母的,可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当事人出生医院开具出生证明。
注:当事人提供的所有材料须真实、合法,不能遗漏继承人、有权分得遗产人或者其他合法权利人,如果隐瞒了其他继承人及其他合法权利人,或者隐瞒、遗漏了与遗产(财产)相关的其他重要情况,导致他人损失的,由本人承担法律责任,当事人要赔偿他人的损失。本处可以撤销公证书,并有权要求当事人赔偿本处因此所蒙受的损失。
人民调解工作指南
一、人民调解受理范围: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矛盾纠纷,是指发生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民事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调解委托机关受理的矛盾纠纷。
不予受理的情形: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
二、申请人民调解:
我县在每个村(社区)、乡(镇)都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当事人发生纠纷后,双方或一方可到辖区所在地,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人民调解员将帮助调解矛盾纠纷。
三、人民调解是否收费: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其他维权方式:
对于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当事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仲裁、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五、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六、人民调解协议书申请司法确认: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