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韦春委员:
首先感谢您对我县旅游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您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砚山县第十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规范黑巴草场管理的提案》已转交我局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是规范黑巴草场的管理问题。首先黑巴草场不是A级旅游景区,是属于业主自行投资建设的人工草场,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中,已将其划为天然草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第五十二条: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事先征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按照行业管理职责,应系林草部门主管。其次因之前涉及多起游客投诉,按照砚山县旅游市场监管综合调度指挥中心工作职责,指挥中心接到游客投诉后,对游客所投诉的问题进行响应分析研判,然后按照问题的类别分发到涉及的部门进行处置。关于砚山县旅游市场综合监管联合检查,由于指挥中心设在我局,按照县指挥部(县人民政府)的要求,负责组织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对全县涉及旅游的经营场所进行常规检查,涉及多个部门的联合监管。
二是经营者收取每人20元入场费的行为,该行为是否合法,有无依据的问题。在2015年9月砚山县天圣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向砚山县发展和改革局提出《关于在黑巴草场收取草场垃圾清运费的请示》(砚天牧请〔2015〕5号),批复(砚发改〔2015〕102号)如下:一、进入草场的游人收取垃圾清运费每人次10元;二、进入草场游玩的车辆收取停车费每车次5元。上述收费试运行一年。但是试运行期满后,砚山县天圣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再次向县发展改革局报送了继续收费的请示,得到的口头答复是:黑巴草场不属于A级景区,属企业自主投资建设,自负盈亏的人工草场,不需要申报和审批,但需明码标价,公示收费项目价格即可,接受消费者和社会的监督。经我局与县发展改革局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接,发改部门给的答复是:按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关于印发《云南省定价目录》(云发改价格〔2021〕676号)的通知要求,文化旅游景区定价内容为4A级及以下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定价范围为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国家公园等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形成竞争的交通运输服务除外。所以黑巴草场不属于A级景区,不在《云南省定价目录》之内,业主可以自主定价,但需明码标价,公示收费项目价格,接受消费者和社会的监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出的答复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条中规定,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第三条中规定,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或者政府定价。其中: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第十条中规定,收费标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制定、调整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所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只有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才能做好价格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综上所述,我局将会同各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加强密切配合力度,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共同做好黑巴草场的管理。
再次感谢您对砚山旅游工作的关心支持!希望您继续关心我县旅游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建议。
砚山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