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砚山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砚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拖拉机报废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12-16 09:49:32     来源: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 阅读次数:15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禁用与报废标准》(GB/T 16877-2008)《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拉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21〕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文件规定,我县以下8101台拖拉机已达到报废条件(见附件),达到报废条件的拖拉机禁止使用和上道路行驶。请上述拖拉机机主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内主动将达到报废条件的拖拉机送机动车拆解报废机构实施拆解报废,并到县农业机械安全服务中心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拖拉机因无法使用已当废铁处理等情形形成自然灭失的,请持相关牌证及图片到县农业机械安全服务中心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符合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可在2024年12月31日前按照砚山县《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办理流程》委托机动车报废拆解机构文山东鑫再生资源回收有限责任公司、文山鑫泰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代办申请(拖拉机报废最高补贴额为:20马力以下1500元,20(含)—50马力(含)3850元,50—80马力(含)7860元,80—100马力(含)10840元,100—160马力(含)13140元,160—200马力(含)18000元,200马力以上20000元)。

对驾驶已达到报废条件拖拉机上道路行驶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有关规定收缴拖拉机进行强制报废,并对拖拉机驾驶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使用已达到报废条件的拖拉机在农田、场院上开展作业的,农业农村执法部门将依据《云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使用人处以警告和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暴力抗法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砚山县农业机械安全服务中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卢荣青0876-3017935

砚山县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站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李奎0876-3017910

砚山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杨进永0876-3120881

砚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王学剑

0876-3223122

文山东鑫再生资源回收有限责任公司联系人:何元林

文山鑫泰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联系人:郭云峰

 

砚山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砚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2月12日



附件:砚山县达到报废年限拖拉机明细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