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餐饮企业、餐饮摊位及产生、排放餐厨垃圾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个人:
为深入推进砚山县餐厨垃圾处理工作,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改善城区市容环境质量,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食品加工、集体提供餐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等垃圾。
二、所有产生餐厨垃圾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是餐厨垃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餐厨垃圾产生的台账,真实、准确、完整记录餐厨垃圾产生数量、去向等情况,并对处置行为负责。
三、所有产生餐厨垃圾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规定,将产生的餐厨垃圾存放在专用的收集容器内,由有资质的企业定时统一收运处置。
四、所有产生餐厨垃圾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环保要求设置规范的收集容器,不得裸露存放并保持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收集容器应当保持完好和密闭,标明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字样。
五、所有产生餐厨垃圾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严禁与一次性餐饮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其他类别的生活垃圾混放。
六、所有产生餐厨垃圾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严禁将餐厨垃圾交由未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及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收运、处置;严禁未经批准擅自收运、处置餐厨垃圾。
七、所有产生餐厨垃圾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严禁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等公共设施和河道等天然水体。
八、所有产生餐厨垃圾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严禁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用于饲养畜禽。
九、对违反本通告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将由城市环卫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十、鼓励市民对随意倾倒餐厨垃圾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有关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对举报人的信息保密。
砚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举报电话:0876—3136195。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砚山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