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2023年云南省人民陪审员换届选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山州司法局《关于印发人民陪审员换届选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将砚山县2024年人民陪审员选任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砚山县共计选任人民陪审员78名,其中通过随机抽选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63名;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15名。
二、选任条件
(一)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三、选任程序
(一)发布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自公告发布之日起通过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选任。公告期内,均接受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报名。
1.随机抽选由砚山县司法局会同砚山县人民法院、砚山县公安局从本县符合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确定。
2.个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向砚山县司法局提交身份证、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登记表》。
3.组织推荐担任人民陪审员的,由被推荐人所在单位、所属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人民团体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向砚山县司法局提交推荐人简历、身份证、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登记表》。
(二)资格审查。由砚山县司法局会同砚山县人民法院、砚山县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资格审查。
(三)确定人选。由砚山县司法局会同砚山县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中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
(四)拟任公示。由砚山县司法局会同砚山县人民法院、砚山县公安局向社会公示拟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提请任命。通过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由砚山县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砚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四、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报名事宜
(一)报名时间
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拟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报名时间为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5月24日。
(二)报名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登记表书面材料(包括纸质件一式三份和电子版);
2.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3.本人近期小一寸免冠彩照3张和电子版照片。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砚山县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联系人:李松,联系电话:0876-3138993,邮箱775389066@.qq.com ,地址:砚山县江那镇安平大道。
特此公告
砚山县司法局
砚山县人民法院
砚山县公安局
2024年4月23日
附件1
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登记表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岁) | 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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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 民族 | 学历 | |||||||||||||
政治面貌 | 婚姻状况 | 健康状况 | |||||||||||||
通讯地址 | 户籍所在地 | ||||||||||||||
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码 | ||||||||||||||
专业技术职务 | 熟悉专业 有何特长 | ||||||||||||||
毕业院校 及专业 | |||||||||||||||
现工作单位 及职务 | |||||||||||||||
选任方式 | 随机抽选( ) 个人申请( ) 组织推荐( ) | ||||||||||||||
推荐单位 | |||||||||||||||
推荐单位地址及联系电话 | |||||||||||||||
个 人 简 历 | |||||||||||||||
奖惩情况 | |||||||||||||||
主要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 | 关系 | 姓名 | 出生年月 | 政治面貌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
以下信息请候选人本人填写并为信息真实性负责: 1、是否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是() 否() 2、是否为律师(含公职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是() 否() 3、是否存在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情况。 是() 否() 4、是否担任过人民陪审员(含现任人民陪审员)。 是() 否() 5、是否存在下列情形: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是() 否()
本人确认签字: 年 月 日 | |||||||||||||||
本人意见 | 本人自愿成为人民陪审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履行职责、义务,遵守规定、制度,本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真实有效。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
所在单位或基层群众性组织、人民团体对申请人表现评价、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选任部门意见 | (人民法院)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公安局)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司法局)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