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赵云祥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的建议》,已交我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燃放烟花爆竹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已在人民群众心中根深蒂固,但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噪声污染、烟尘污染、火灾隐患、城市垃圾等,造成环境污染,影响人民群众人居环境,成为城市管理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当前,砚山县对燃放烟花爆竹还没有出台相关规定,规范管理工作相对滞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尚未建立联合执法长效机制,我局也只能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县城区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劝解,要求对燃放产生的垃圾必须及时清理,对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人处罚有限。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规定,由公安机关负责对烟花爆竹运输、大型焰火晚会、大型焰火燃放的审批监管和公共安全管理工作,下一步我局将根据我县出台对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积极履行职能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感谢您对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承办单位:砚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股
承办人:李斌
联系电话:0876—3122947
砚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