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6日,砚山县人民法院依法用足用好执行强制措施,顺利执结一起同居关系析产案件,执行案款当场得以兑现。
2017年12月,张某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向砚山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判决,被执行人刘某应当给付张某补偿款65800元。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刘某饲养有生猪73头,且购买了一辆小型货车,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为保证案件顺利执行,执行法官依法对刘某的生猪及小型货车进行了查封。
2018年5月25日,申请执行人电话报告执行法官称刘某正在家门口卖猪。得知消息后,执行法官立即赶到刘某家,发现刘某停在门口的小货车上载有4头生猪正准备运出,但其本人却不见踪影。执行法官随即电话联系刘某,他却以自己已经外出为由拒不见面,规避执行。针对其行为,执行法官在努力做其工作无果的情况下,决定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当即下达了对刘某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0元的决定。
次日,在法院的高压态势下,谎称自己“已外出”的刘某来到法院领取了拘留及罚款决定书,并作出书面承诺,表示愿意履行义务交纳罚款。与其同来的案外人魏某亦提供其所有的一辆小轿车为刘某作担保。鉴于被执行人能及时改正错误,执行法官决定提前解除对刘某的拘留措施。当日,刘某将案款65800元、罚款10000元全部交清。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本案中,刘某有财产,具有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的能力,但始终推脱搪塞,拒不履行,并且还试图转移变卖被法院依法查封的财物,遂砚山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对其进行了相应的惩罚。
法律的权威不容挑衅,法律的公正毋庸置疑,既知当履行的义务无法逃避,又何苦心存侥幸悔不当初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