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请求调高贫困补助标准的请示函 | ||
来信时间 | 2024-07-10 | 来信人 | 高成艳 |
来信内容 | 砚山县民政局: 现有贫困户高成艳(身份证号码:53262219861002****,电话:159692916**)当时提交贫困户认定材料时,由于本人长期患有先心病,思维相对迟钝,对收入来源的理解有误,将当时网友的资助也计算在收入范围之内,导致将收入误报为一年有1万多的收入,当时帮我撰写材料的人也没有仔细向我解释收入的定义,就按我所说的将年收入报为1万多进行上报了,后来在了解收入的定义之后,我才意识到自己收入为0,家中还有两个小孩要抚养,要上学,现在原资助人已经停止资助,家里几乎揭不开锅。 另外,本人的先心病也在长达7年多的时间内,因为无钱,一直没有医治,由于先心病的原因,也无法找到工作,导致没有收入来源。 因此,本人觉得,我们家庭三个人的低保补助档次很偏低,本人和其儿女极度困难,请求领导调高贫困补助标准。 本人承诺,本人所说的一切情况属实,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请求人:高成艳 2024年7月10日 | ||
回复部门 | 县民政局 | ||
回复时间 | 2024-07-23 | ||
回复内容 | 高女士:您好! 您通过砚山县政务网给领导信箱留言的问题转由我局办理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核实,您户家庭共同生活人口3人,2024年4月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C类对象,2024年5月已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资金251元/月、人。2024年7月提标后最低生活保障资金280元/月、人。高某翔、高某宁均在上小学属于义务教育阶段,并其亲生父亲梁某明每月向高武翔、高某宁每月共500元的抚养费。您具有劳动能力,家庭经济状况不属于相对贫困,根据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民规【2021】2号文件规定,您户不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A、B类。 感谢您的来信,祝您身体健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