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砚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二楼审核室
联系方式:0876--3131670
序号 | 权利人 (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 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
202458 |
李仕明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新城大街(盛世兴城二期) | 砚山县房权证城区字第20090622号,砚国用(2009)第00043号 |
王应珍 |
登记机构:(印章)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0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