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25日,继承人张爱国因继承被继承人张慈琼的遗产向砚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相关资料,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继承人张爱国因继承被继承人张慈琼的遗产的继承事实作如下公告:
一、法定继承人
继承人1,张爱飞,女,现住:砚山县稼依镇小石桥农贸市场,系被继承人之长女。
继承人2,张爱琥,男,现住:砚山县稼依镇小石桥老街,系被继承人之次子。
继承人3,张爱萍,女,现住:砚山县稼依镇小石桥老街,系被继承人之次女。
继承人4,张爱国,男,现住:砚山县稼依镇小石桥老街,系被继承人之三子。
继承人5,张胜,男,现住:砚山县稼依镇小石桥社区小石桥组,系被继承人之孙子。
二、被继承人:张慈琼,女,因死亡于2013年03月22日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三、被继承人死后留有遗产
位于砚山县稼依镇小石桥323线边。土地使用权证号:砚国用(2005)字第343号,房屋所有权证号:砚山县房权证稼依字第200565号,产权登记为张慈琼单独所有,该房屋所有权为张慈琼的遗产。
四、继承事项
我们是被继承人张慈琼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张慈琼父母亲已故信息不详(孤儿证明),配偶马慈亮(于2007年3月17日死亡),子女张爱华(于2002年1月死亡),张爱飞、张爱琥、张爱萍、张爱国健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的相关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父亲母亲已故、配偶马慈亮(于2007年3月17日死亡)、子女张爱华(于2002年1月死亡)、张爱飞、张爱琥、张爱萍、张爱国共同继承。现因被继承人的长子张爱华先其死亡,其继承份额由儿子张胜代位继承。并经全体法定继承人协商一致,子女张爱飞、张爱琥、张爱萍自愿放弃上述合法遗产的继承权,张胜自愿放弃其应继承份额的继承权。同意被继承人张慈琼的上述遗产由张爱国一人单独继承。
2、由继承人张爱国承担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她)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3、在履行本协议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该不动产权利予以转移(继承)登记,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2024年8月20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砚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二楼审核室
联系电话:0876--3131670
特此公告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