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7日,继承人赵树华因继承被继承人赵志清的遗产向砚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相关资料,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继承人赵树华因继承被继承人赵志清的遗产的继承事实作如下公告:
一、法定继承人
继承人1,赵树明,男,现住:砚山县江那镇嘉禾二巷,系被继承人之子。
继承人2,赵树仙,女,现住:砚山县江那镇砚华东路一巷,系被继承人之长女。
继承人3,赵树华,女,现住:砚山县江那镇通广路一巷,系被继承人之次女。
继承人4,赵树琼,女,现住:砚山县江那镇砚华西路,系被继承人之三女。
继承人5,赵树梅,女,现住:砚山县江那镇建设南路,系被继承人之四女。
二、被继承人:赵志清,男,于2022年01月18日因病在家中死亡。
三、被继承人死后留有遗产
位于砚山县江那镇建设南路,不动产权证号:《云(2019)砚山县不动产权第0006312号》,产权登记为赵志清单独所有,该房屋所有权为赵志清的遗产。
四、继承事项
我们是被继承人赵志清的合法继承人(父亲赵春芳先其死亡、母亲陈六妹先其死亡、配偶李桂仙先其死亡、子女赵树明、赵树仙、赵树华、赵树琼、赵树梅健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的相关规定,并经全体法定继承人协商一致,对被继承人赵志清的上述合法遗产达成如下协议:
1、被继承人赵志清的子女赵树明、赵树仙、赵树琼、赵树梅自愿放弃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同意被继承人的遗产由次女赵树华一人单独继承。
2、由继承人赵树华承担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她)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3、在履行本协议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该不动产权利予以转移(继承)登记,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2024年8月12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砚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二楼审核室
联系电话:0876--3131670
特此公告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