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07月31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砚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七乡大道)
联系方式:0876-3131670
序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面积 | 用途 | 备注 |
2024159
| 李建华 李加彩 李宗花 李仕明 | 宅基地使用权 | 砚山县江那镇路德村民委脚侧竜村小组 | 532622101204JC02690W00000000 | 宗地面积:150㎡
| 住宅 |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