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不动产继承登记公告(编号:202436号)
发布时间:2024-06-28 08:34:08     来源: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阅读次数:1785

2024年6月19日,继承人高凯琳因继承被继承人王金宝的遗产向砚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相关资料,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继承人高凯琳因继承被继承人王金宝的遗产的继承事实作如下公告:

一、法定继承人

继承人1,赵晓梅,女,现住: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宁洱镇新平村委会水碓河组,系被继承人之配偶。

继承人2,高凯琳,女,现住:砚山县干河彝族乡卡吉村委会石丫口组,系被继承人之女儿。

继承人3,吴春英,女,现住:砚山县干河彝族乡卡吉村委会石丫口组,系被继承人之母亲。

继承人4,王金珠,男,现住:砚山县干河彝族乡卡吉村委会石丫口组,系被继承人之弟。

二、被继承人:

1、王金宝,男,于2023年11月18日因病在家中死亡。

2、王朝兵,男,于2024年06月9日因病在家中死亡。

三、被继承人死后留有遗产

死后留有遗产:位于砚山县江那镇通广路西侧(绿景豪庭),不动产权证号:《砚国用(2014)第01976号、砚山县房权证城区字第20145467号》,产权登记为王金宝、赵晓梅共同共有,该房屋所有权的二分之一为王金宝的遗产。

四、继承事项

经全体法定继承人协商一致,对被继承人王金宝的上述合法遗产达成如下协议:

1、被继承人王金宝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父亲王朝兵(因死亡于二O二四年六月九日),母亲吴春英、配偶赵晓梅,女儿高凯琳。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的相关规定,被继承人王金宝的上述个人合法财产为王金宝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父亲王朝兵(因死亡于二O二四年六月九日),母亲吴春英、配偶赵晓梅,女儿高凯琳共同继承。现因被继承人的父亲王朝兵(因死亡于二O二四年六月九日)后于被继承人王金宝死亡,其继承份额转由王朝兵的配偶吴春英、儿子王金珠共同继承,配偶吴春英、儿子王金珠自愿放弃王朝兵继承份额中转由其共同继承的份额,所以,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由其女儿高凯琳单独继承。 

2、由继承人高凯琳(监护人:赵晓梅)承担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她)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3、在履行本协议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该不动产权利予以转移(继承)登记,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2024年7月18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砚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二楼审核室

联系电话:0876--3131670  

特此公告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