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不动产继承登记公告(编号:202433号)
发布时间:2024-06-20 09:07:42     来源: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阅读次数:1468

2024年5月16日,继承人李贤芬、王昌锐因继承被继承人王家德的遗产向砚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相关资料,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继承人李贤芬、王昌锐因继承被继承人王家德的遗产的继承事实作如下公告:

一、法定继承人

继承人1,李贤芬,女,现住:砚山县江那镇嘉禾路,系被继承人之配偶。

继承人2,王昌锐,男,现住:砚山县江那镇嘉禾路,系被继承人之儿子。

继承人3,王顺荣,男,现住:砚山县江那镇大新街四巷,系被继承人之父亲。

继承人4,李兰和,女,现住:砚山县江那镇大新街四巷,系被继承人之母亲。

二、被继承人:王家德,男,于2022年09月25日因病在砚山县人民医院死亡。

三、被继承人死后留有遗产

1、位于砚山县江那镇兴城大街27号枫丹华庭11幢23号商铺不动产权证号:《砚国用(2013)第01254号、砚山县房权证城区字第20131239号》,产权登记为李贤芬、王家德共同共有,该房屋所有权的二分之一为王家德的遗产;2、位于砚山县江那镇兴城大街(怡警苑小区2幢3单元101号商铺)不动产权证号:《砚国用(2015)第01096号、砚山县房权证城区字第20150951号》,产权登记为李贤芬、王家德共同共有,该房屋所有权的二分之一为王家德的遗产。

四、继承事项

我们是被继承人王家德的合法继承人(父亲王顺荣、母亲李兰和、配偶李贤芬、儿子王昌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的相关规定,并经全体法定继承人协商一致,对被继承人王家德的上述合法遗产达成如下协议:

1、被继承人王家德的父亲王顺荣、母亲李兰和自愿放弃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同意被继承人的遗产(1)、位于砚山县江那镇兴城大街27号枫丹华庭11幢23号商铺由李贤芬一人单独继承;(2)、位于砚山县江那镇兴城大街(怡警苑小区2幢3单元101号商铺)由王昌锐一人单独继承。

2、由继承人李贤芬、王昌锐承担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她)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3、在履行本协议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该不动产权利予以转移(继承)登记,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2024年7月10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砚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二楼审核室

联系电话:0876--3131670  

特此公告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