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8日,继承人李加芬因继承被继承人何廷彩的遗产向砚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相关资料,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继承人李加芬因继承被继承人何廷彩的遗产的继承事实作如下公告:
一、法定继承人
继承人1,李加芬,女,现住:砚山县江那镇嘉禾五路,系被继承人之配偶。
继承人2,何金赢,女,现住:砚山县江那镇嘉禾五路,系被继承人之女儿。
二、被继承人:何廷彩,男,于2024年03月24日因病在家中死亡。
三、被继承人死后留有遗产
位于砚山县江那镇和谐路18号附1号(新城广场环保小区)。产权登记为何廷彩、李加芬共同共有,该房屋所有权的二分之一为何廷彩的遗产。
四、继承事项
我们是被继承人何廷彩的合法继承人(父亲何正海先其死亡、母亲王树海先其死亡、配偶李加芬健在、女儿何金赢健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的相关规定,并经全体法定继承人协商一致,对被继承人何廷彩的上述合法遗产达成如下协议:
1、被继承人何廷彩的女儿何金赢自愿放弃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同意被继承人的遗产由配偶李加芬一人单独继承。
2、由继承人李加芬承担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她)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3、在履行本协议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该不动产权利予以转移(继承)登记,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2024年7月8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砚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二楼审核室
联系电话:0876--3131670
特此公告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