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不动产继承登记公告(编号:202430号)
发布时间:2024-05-21 09:20:51     来源: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阅读次数:1787

2024年5月16日,继承人李明兰因继承被继承人李德富的遗产向砚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相关资料,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继承人李明兰因继承被继承人李德富的遗产的继承事实作如下公告:

一、法定继承人

继承人1,李明兰,女,现住:砚山县江那镇大巷口,系被继承人之配偶。

继承人2,李青桔,女,现住:砚山县江那镇大巷口,系被继承人之长女。

继承人3,李青翰,男,现住:砚山县江那镇大巷口,系被继承人之长子。

 二、被继承人

被继承人,李德富,男,2003年05月22日因病死亡。

三、被继承人死后留有遗产

位于砚山县江那镇大巷口,不动产权证号:《砚集用(1994)字第01952号、砚山县房权证城区字第200201565号》,产权登记为李明兰。李德富为隐形共有人,该房屋所有权的二分之一为李德富的遗产。

四、继承事项

我们是被继承人李德富的合法继承人(父亲李自贵于1998年10月已故、母亲张美福于1994年10已故)配偶李明兰、子女李青桔、李青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的相关规定,经全体法定继承人协商一致,对被继承人李德富的上述合法遗产达成如下协议:

1、被继承人李德富的子女李青桔、李青翰自愿放弃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同意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由李明兰单独继承。  

2、由继承人李明兰承担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她)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3、在履行本协议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该不动产权利予以转移(继承)登记,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2024年6月14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砚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二楼审核室

联系电话:0876--3131670  

特此公告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