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7日,继承人谢文华、赵婷因继承被继承人赵文明的遗产向砚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相关资料,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继承人谢文华、赵婷因继承被继承人赵文明的遗产的继承事实作如下公告:
一、法定继承人
继承人1,谢文华,女,现住:砚山县江那镇七乡大道,系被继承人之配偶。
继承人2,赵婷,女,现住:砚山县江那镇七乡大道,系被继承人之长女。
继承人3,赵文亮,男,现住:丘北县锦屏镇,系被继承人之弟。
继承人4,赵文发,男,现住:砚山县江那镇七乡大道,系被继承人之弟。
继承人5,赵文琼,女,现住:砚山县江那镇振江路,系被继承人之妹。
继承人6,赵文梅,女,现住:砚山县江那镇七乡大道,系被继承人之妹。
二、被继承人
被继承人1,赵文明,男,于2015年12月5日家中死亡。
被继承人2,晋芳华,女,于2021年08月16日办理户口注销。
三、被继承人死后留有遗产
死后留有遗产:位于砚山县七乡大道盛禾金福人家小区,不动产权证号:《砚国用(2005)字第09495号》、《砚山县房权证城区字第20060869号》,产权登记为赵文明、谢文华、赵婷共同共有,该房屋所有权的三分之一为赵文明的遗产。
四、继承事项
经全体法定继承人协商一致,对被继承人赵文明的上述合法遗产达成如下协议:
1、被继承人赵文明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父亲赵正昌(因死亡于二O一三年八月二日),母亲晋芳华(因死亡于二O二一年八月十六日注销户籍)、配偶谢文华,女儿赵婷。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的相关规定,被继承人赵文明的上述个人合法财产为赵文明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父亲赵正昌(因死亡于二O一三年八月二日),母亲晋芳华(因死亡于二O二一年八月十六日注销户籍)、配偶谢文华,女儿赵婷共同继承。现因被继承人的母亲晋芳华(因死亡于二O二一年八月十六日注销户籍)后于被继承人赵文明死亡,其继承份额转由晋芳华的子女赵文亮、赵文发、赵文琼、赵文梅共同继承,赵文亮、赵文发、赵文琼、赵文梅自愿放弃晋芳华继承份额中转由其共同继承的份额,所以,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由其配偶谢文华、女儿赵婷共同继承。
2、由继承人谢文华、赵婷承担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她)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3、在履行本协议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该不动产权利予以转移(继承)登记,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2024年6月3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砚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二楼审核室
联系电话:0876--3131670
特此公告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 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