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21日,继承人杨明红、熊思玥因继承被继承人杨兴熬的遗产向我中心提供相关资料,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继承人杨明红、熊思玥因继承被继承人杨兴熬的遗产的继承事实作如下公告:
一、法定继承人:
继承人1:卢益会,女,现住:砚山县江那镇振江路,系被继承人之继承人
继承人2:杨明红,女,现住:砚山县江那镇振江路,系被继承人之长女。
继承人3:杨明祥,男,现住:砚山县江那镇文化路,系被继承人之养子。
继承人4:杨明玉,女,现住:砚山县江那镇文化路,系被继承人之养女。
继承人5:杨明奎,男,现住:砚山县江那镇文化路,系被继承人之养子。
继承人6:熊国艳,女,现住:砚山县江那镇通广路四巷,系被继承人之孙女。
继承人7:熊思玥,女,现住:砚山县江那镇振江路,系被继承人之孙女。
二、被继承人:杨兴熬,男,2022年10月30日在家中死亡。
三、被继承人死后留有遗产:位于砚山县皂角巷,不动产权证号:砚不动产权证号:《砚集用(1994)字第01219号》、《砚山县杨兴熬房产所有证NO:002378》,产权登记为杨兴熬、卢益会,该产权的二分之一为杨兴熬的遗产。
四、继承事项:经全体法定继承人协商一致,对被继承人杨兴熬的上述合法遗产达成如下协议:
1、被继承人杨兴熬的养子女杨明祥、杨明玉、杨明奎,熊国艳自愿放弃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同意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由杨明红41.7%、熊思玥继承8.3%。
2、卢益会自愿把该不动产属于自己的二分之一的房屋所有权赠与杨明红。
3、继承人杨明红承担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她)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4、在履行本协议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该不动产权利予以转移(继承)登记,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2023年2月14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砚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二楼审核室
联系电话:0876--3131670
特此公告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