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公告日期:十五个工作日(2022年10月28日至2022年11月17日)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砚国用【2013】第00635号,房屋所有权:砚山县房权证城区字第20130884号 | 砚山县国有资产持股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 土地、房产证 | 无 | 砚华东路56号(住建局) |
公告单位: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