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公告日期:十五个工作日(2022年10月24日至2022年11月11日)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砚集用(1999)字第0955号,房屋所有权:砚房权证稼依镇字第2015003号 | 李文军杨利华 | 土地、房产证 | 无 | 砚山县稼依镇大稼依社区黄花树一巷 |
公告单位: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