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18日,继承人李珍秀因继承被继承人杜赵先的遗产向我中心提供相关资料,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对继承人李珍秀因继承被继承人杜赵先的遗产的继承事实作如下公告:
一、法定继承人:
继承人1:李珍秀,女,现住:砚山县维摩彝族乡倮可腻村委会红上马组,系被继承人之母亲。
继承人2:赵丽飞,女,现住:砚山县维摩彝族乡倮可腻村委会红上马组,系被继承人之配偶。
继承人3:杜兴文,男,现住:砚山县维摩彝族乡倮可腻村委会红上马组,系被继承人之长子。
继承人4:杜兴珍,女,现住:砚山县维摩彝族乡倮可腻村委会红上马组,系被继承人之长女。
二、被继承人:杜赵先(杜赵兴),男,2021年12月30日因死亡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三、被继承人死后留有遗产:位于砚山县维摩乡炭房社区砚平路119号,不动产权证号:《云(2016)砚山县不动产权第0004100号》,产权登记为赵丽飞、李珍秀、杜赵先,该房屋所有权的三分之一为杜赵先的遗产。
四、继承事项:
经全体法定继承人协商一致,对被继承人杜赵先的上述合法遗产达成如下协议:
1、被继承人杜赵先的配偶赵丽飞、子杜兴文自愿放弃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同意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由母亲李珍秀、子女杜兴珍按份继承,其中李珍秀继承25%,杜兴珍继承8.3%。
2、赵丽飞自愿把该不动产属于自己的三分之一的房屋所有权赠与李珍秀。
3、由继承人李珍秀承担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她)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4、在履行本协议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该不动产权利予以转移(继承)登记,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2022年11月18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砚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二楼审核室
联系电话:0876--3131670
特此公告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