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2022年07月18日至2022年08月05日)后提供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登记申请补发。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不动产证明:砚山县房他证砚字第201017158号 | 马光启纳碧如 | 不动产证明
| 平远丰收小商品交易市场内(6幢301室) |
公告单位: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