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继承公告(2022年33号)
发布时间:2022-07-13 10:46:29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阅读次数:1510

2022年7月11日,继承人刘顺勤因继承被继承人贾春碧的遗产向我中心提供相关资料,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对继承人刘顺勤因继承被继承人贾春碧的遗产的继承事实作如下公告:

一、法定继承人:

继承人1:贾金生,男,现住: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曲江镇曲江路96号,系被继承人之父亲。

继承人2:欧映兰,女,现住: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曲江镇曲江路96号,系被继承人之母亲。

继承人3:刘顺勤,男,现住:砚山县江那镇砚华东路72号3幢2单元602室,系被继承人之配偶。

继承人4:刘婧,女,现住: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创泰一品15幢1单元102室,系被继承人之女儿。

二、被继承人:贾春碧,女,2017年11月14日因病在医院死亡。

被继承人死后留有遗产:位于砚山县兴城大街怡警苑小区67幢3号,不动产权证号:《砚国用(2014)第00320号》、《砚山县房权证城区字第20140492号》,产权登记为刘顺勤、贾春碧,该房屋所有权的二分之一为贾春碧的遗产。

三、继承事项:

经全体法定继承人协商一致,对被继承人贾春碧的上述合法遗产达成如下协议:

1、被继承人贾春碧的父亲贾金生、母亲欧映兰、女儿刘婧自愿放弃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同意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由刘顺勤一人继承。

2、由继承人刘顺勤承担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她)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3、在履行本协议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该不动产权利予以转移(继承)登记,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2022年8 月3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砚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二楼审核室

联系电话:0876--3131670

特此公告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7月13日